2021年刑法新增10种罪名,别一不小心犯了罪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10种罪名,赶紧看看吧。
一、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只要是野生动物,抓来吃都可能涉嫌犯罪。以后猎食这些野生动物(包括昆虫类),情节严重的,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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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新刑法这些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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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干扰司机驾驶
最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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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组织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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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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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已经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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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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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八、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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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企业高管加双国籍律师的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养女”案闹的沸沸扬扬,虽然最终的调查结果令人大跌眼镜。但是现实存在的与未成年养女发生性关系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现场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由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所以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是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弥补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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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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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10种做法一不小心可能触犯刑法,您都记清楚了吗?如果觉得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转发给身边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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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所有罪名都在刑法里面吗
这个题其实如果在法制史的角度来看,还可以窥见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刑事立法的路程:
从依靠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对现行刑法的修补,走向了修正案的途径
我国现行的刑法也称为1997刑法,而相对应的则是由1979年刑法全面修改而来,因为修改力度大直接称为97新刑法。之所以修改79年刑法的原因之一,就恰恰是因为中国法律的罪名当时真的很多都不在刑法里面:
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之下,特别是彭真委员长的推动之下,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年内迅速的完成了包括刑法在内的多部法律的制定。
在制定之前,我国没有刑法,只有一些单行刑法,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1年)和《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其他的犯罪虽然都列入到拟定了33稿的刑法典草案,但是因为直到79刑法出台前都没有真正通过,所以一直以政策为主。
而79刑法在修订时,出于时间考量,直接以十余年前的刑法草案为草本开始立法,所以79刑法一开始就是留下了隐患的。
本来立法就有欠缺的刑罚,命运多舛又碰上了严打,因为治安环境的恶化以及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为标志的严打开始。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总计有24个单行刑法来补充修订79年刑法。
除去对治安方面的修改,从修改补充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淫秽物品犯罪,毒品犯罪,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卖淫嫖娼犯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这些犯罪在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极少发生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犯罪类型
[1]
除此之外,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很快被修改。而单行刑法的大量存在,一方面补充解释了刑法,但另一个方面又在创制新的规范、新的罪名,容易使得刑法本体被架空,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全面修改刑法的大趋势: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一个反思就是:刑法典应该是不分散的。但出于现状,还是吸收了单行刑法的立法成果。
最后,为什么98年还是出现了一个单行刑法呢:
这时候刑法也“假外求”,开始学习宪法进行修正案的方法了,也就是这样,我们看到了今天的刑法与它的十个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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