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绑架罪**低会判多少年
《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绑架的实际**低刑罚因犯罪情节不同而不同,从五年到十年不等。一般认为,相对较轻的绑架罪的情节包括:
(1)绑架是激情犯罪,而不是预谋犯罪。绑架后,由于害怕受到惩罚、同情受害者、悔过等原因,他主动释放了人质,没有要求勒索;
(2)绑架后,人质被扣押了一小段时间,没有被殴打或受伤,或者只是受了轻伤。
(三)绑架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没有拒捕等情节。
(4)如果人质在绑架后没有遭到毒打、虐待,甚至没有得到优待,如果用轻微的行为手段来控制被绑架者的力量,就可以认为是比较严重的情况;
(五)其他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不严重的情形等。
(六)罪犯与被绑架者是否有亲属关系或邻里纠纷,是否有社会宽恕的理由;
二、绑架他人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表现
1.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至少对死亡负有主观过失。如果被绑架者的死亡与绑架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对肇事者来说,死亡就是一个意外。例如,如果受害者吸烟导致大火燃烧致死,绑匪不能被要求对结果承担责任。
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杀害本质上是故意杀害,但在这里,并不作为故意杀害罪单独处罚,而是包括在主体行为——绑架中,作为绑架罪的结果,作为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这种现象被称为包容性犯罪。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显然,对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也可以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
3.《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法》第《刑法》条第239款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没收财产”,这是绝对的法定刑,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一个罕见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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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在绑架罪中,只要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出现,且主观行为是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情形表明绑架罪的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架罪论处,并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是阻止这种犯罪。当然,如果犯罪人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是不满18岁的人或者是孕妇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况,或者不适用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也要服从刑法的一般原则。三、绑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使用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
这一罪行的目标是任何有生命的白人,不仅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儿。实际上,被绑架的目标大多是妇女、儿童、个体经营者、私人业主或大公司和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客观上,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所谓暴力是指对受害人身体的直接攻击和胁迫,如捆绑、推、拉、打、伤害、强行移动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服从的方式威胁使用暴力,并对受害者施加精神胁迫,使受害者不敢反抗的行为。有些人认为除了暴力和威胁,还有其他非暴力的威胁。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会危及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威胁和麻醉方法完全不同。正如非暴力威胁一样,强行没收受害者的财产不是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胁迫非暴力内容应被判为贩运妇女和儿童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在场受害者的亲属。胁迫可以通过语言或行动来完成,例如在受害者面前用刀,但胁迫必须在受害者面前完成。所谓麻醉是指使用药物、酗酒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瘫痪、昏睡和昏迷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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