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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人们可能对于有些专业的法律知识不太了解,在一般的审判过程中,一审要是觉得不服的话可以再次上诉进行二审,那么审判阶段发现漏罪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审判阶段发现漏罪如何处理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即,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三年后,又发现有故意伤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总合刑期为十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在后罪判决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决定十二年的执行期限中减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还将执行刑罚九年。
(一)把正在服刑的罪的原判刑期与漏罪的判决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并罚,得出一个应服刑的刑期。
(二)用这个应服刑的刑期,减去已经服刑的刑期,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三、审判阶段能委托辩护人吗可以。即原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辩护人。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是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告诉就是违法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审判阶段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的具体内容,阅读完以上的内容,大家对漏罪已经有一定的了解了,一般都会需要与之前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的,不过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具体的操作可能不太一样。其中要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话,那一般是先减去之前已经服刑的刑期,然后再与漏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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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家属须知的6条误区
刑事案件笔者是从事刑事业务方面的律师,因此经常与刑事方面的法律及办案机关打交道,非常熟悉相关的办案规定和办案流程。同时也经常接触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许多刑事案件的家属都是第一次请律师,毫无经验不说,由于对法律和现状不了解,以及固有的思维误区及相当部分行业骗子的存在,导致他们常常茫然无措,甚至上当受骗。基于此,笔者写下本文,希望刑事案件的家属遇事请律师时,能纠正家属们的误区、不入骗子们的骗局。
1、人抓进去37天就会自动放出来
这是目前为止,许多家属仍旧存在的误区。这个误区最害人。这个误区的来源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三类特殊的刑事案件警方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有家属会觉得,既然警方最长只能把人拘留37天,那37天一到,当然人就会被放出来。
毫无疑问,这是荒谬的逻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警方的确最长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拘留37天,但不代表期满自动放人。一般的刑事案件流程是,警方会在最长拘留期满前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会至少延长2个月。如果不批准逮捕,一般人才会被取保候审。
当然,实践当中确实也有37天后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人被“放”出来的,但这是少数。根据历年的统计数据,大概80%左右甚至更多的人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进而延长羁押期。
2、等等消息,说不定过几天人就放出来了
目前实践当中,确实有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没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放”出来。一般这种情况是取保候审,但只局限于极少数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这几类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一般是涉嫌很轻很轻的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此罪常见和典型的是“醉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拘留是所有法律规定当中最严厉、最严重、最不会轻易决定启动的一种拘留方式。代表被拘留的这个人可能犯罪,一旦被判定有罪,是会留下终生案底的,就会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对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办案机关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对一个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非因法律规定,断然不会轻易就撤销或者暂停或者终结这种程序。
有这种误区的家属,是对刑事案件认识不清,以为刑事案件也不过是普通的“案子”。
3、警察(或其他办案机关的人)说不用请律师
这也是家属经常碰到的。许多家属也是头一次碰到自己的亲人被抓,第一时间通过警方得知自己的亲人被抓的时候,更是六神无主、仓促慌乱。然后可能有警察对家属说:这是个小案子,不用找律师,判不了多久。甚至说,放心吧,过几天人就会放出来了。
甚至极个别警察对家属说:你不用找律师,你给我钱,我给你把人“弄出来”。
上面第一种情况,很多家属也就信了,毕竟是警方抓的人,警方也是“官府”的人,他们应该不会骗人吧。
但其实经不起推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一个人到底有罪没罪、该判多久、是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说了算,不是警方。警方只有案件的侦查权。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警方是追查、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的,和律师的立场是相对立的、冲突的。说难听点,警方辛辛苦苦抓到犯罪分子,马上就要突破口供、取得他们想要的证据。这时候家属赶紧请了个律师介入,告诉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哪些哪些合法权益,你可以哪些哪些拒绝回答,你可以如此如此保护自己。你认为,警方会乐意看到这些吗?
上面第二种情况,说实话,如今法治昌明,中央大力打击贪污腐败,确实已经很少见了,但实践当中也不是没有。这种情况,有家属会多个心眼,也有人竟然都相信了。
笔者劝家属一丁点都不要相信。真要把钱给了警察,先甭管能不能把自己的亲人“救”出来,倒可能自己先进去了。这是什么行为,这是行贿呀!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行贿罪。
4、律师会见就是去见个人,能有什么用?
有些家属在自己的亲人被刑事拘留后,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就到处询问律师,有的可能还会“货比三家”。最后可能觉得这时候律师也没多大作用,就是进去见见人怎么样了,表达一下家属的关心慰问,随便找个律师就行了,甚至找个“实惠”点的律师。
殊不知刑事会见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刑辩律师工作内容之一。一次专业的刑事会见,不仅给家属和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以信心和慰问,更重要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告诉他,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毕竟,大多数时候,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办案机关,自救比他救更重要。而且,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本身属于证据的一种,如何尽量减少这一种证据中的不利因素,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挖掘出所有对其有利的信息,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辅导。这非常有赖于律师的经验和专业。
更重要的是,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有着对犯罪的精深理解和判断,一旦在会见过程中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他就会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告知其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在外及时展开营救(笔者有诸多真实案例,具体可以参见文章《当家人被警察带走时,有必要尽快请律师吗》)。而如果家属随便找个“万金油”律师,基于对法律的了解不精深和专业化程度不够,可能就无法做到这一点,可能也就是“看看人、聊聊天”而已。
5、人都取保了,应该没事了吧?
首先,取保候审跟刑事拘留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只不过,刑事拘留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限制在看守所里,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限制在更大一点的区域(比如所居住的城市)而已。
其次,取保之后,一般办案机关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最后,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仍在向前推进,并不是也没有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只是可以说取保候审的确是一个案件走向向好的信号,后续案件从轻、减轻处理甚至缓刑可能性会增加。但注意,只是可能性,不代表就一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缓刑。实践当中取保后再次收押,以及取保后仍判实刑的,并不在少数。
6、先找关系,不行再找律师
这同样是许多家属的想法和行为方式。许多家属认为,中国到底是人情社会,遇事都要找找关系,甚至更极端的一些人认为,关系决定一切。
关系本身是个中性词,既可能起到好作用,也可能起到坏作用。具体要看怎么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关于案件的信息在某些时候属于国家秘密,外人根本无从得知。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聘请律师介入,律师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你想想,你去找“关系”跟你运作,不管这个“关系”和“关系方”是哪一头的,冒着泄漏国家秘密,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冒着舍弃“帽子”和丢掉“位子”的风险,恐怕没几个人会干。就算你找到人给你“运作”,可能暂时没事,但这相当于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不怕哪一天就爆了吗?
作为律师,我并不建议家属找所谓关系,从自身的经验来讲,我也根本不相信关系本身能解决什么问题。事实上,就刑事案件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证据和事实。无论找到哪一层“关系”,都不可能改变这二者。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文章(《为什么刑事案件靠关系一定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刑事案件靠找关系能起作用,那些贪官污吏的关系网哪一个不比我们常人要复杂和深厚的多,有作用吗?不都变成了阶下囚?
而且,许多有这种误区的家属,往往是先找了关系,后来发现关系没多大用处之后,然后再找律师,由于战机已经贻误,律师介入效果将大打折扣。作者:蔡家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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