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厕标准(旅游区公厕设计规范)


1. 旅游区公厕设计规范

按建筑等级分类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规定,城市公厕建筑标准,按其设置地点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一类公厕设置在对外开放游览点和繁华街道,需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采保暖设施、手纸架、先进节水器,需设置1.8米高的独立单间等,地面、墙裙装饰用才标准较高;

二类公厕适合建设于主要街道,可以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也可建设通槽式便器,采用瓷砖面小便池;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2. 旅游景区公厕设计规范

一、 电气设备、插座、开关布置

1. 顶灯、浴霸、排气扇都安装在吊顶内。吸顶灯应为防潮灯具。

2. 镜前灯设置与镜子上方,尽量不要使用金属外壳的灯具。

3. 镜下应设置电须刀、电吹风和烘手器等插座。

4. 电热水器插座、洗衣机插座应带开关和面板,安装高度为1.8米。

5. 卫生是潮湿环境,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电源开关可装在卫生间外面的门旁墙上。若装在卫生间内,应采用拉线开关或防水开关。

二、 线路敷设

1. 所有插座回路都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2. 卫生间的配管应为暗配,吊顶内则为明配。为达到双重绝缘,提高用电安全,保护管应该用塑料管。

3. 卫生间内应配置电话出线盒。

4. 浴霸的电源线应直接从住户配电箱内引来,用3根2.5mm2的铜芯导线。浴霸用一只开关控制普通照明,用一只或两只开关控制红外灯。

三、 等电位联结

局部等电位联结为用电安全所必需,它对建筑物防雷和电子信息设备的防雷以及其干扰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它的实施不过是几根用于联结的导线的连接,花费不多,维护管理也很简单,安全效果却十分明显,因此发达对诸如商业、科研等高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都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 旅游区公厕设计规范要求

旅游厕所的最高等级五星级,即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厕所的设计和建设有相关部门的要求。

星级标志为:五角星形状,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用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用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用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用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由此,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星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厕所等级越高。

4. 旅游公厕的标准

一、3A级厕所

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建筑面积大于80平米;

管理间大于6平米;

工具间大于1.5平米;

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儿童厕位、小便等。

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二、2A级厕所

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2、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3、管理间大于5平米;

4、工具间大于1.2平米;

5、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6、儿童厕位、小便、儿童洗手等

7、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8、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三、1A级旅游公厕

1、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2、建筑面积小于60平米;

3、管理间大于4平米;

4、工具间大于1平米;

5、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6、儿童厕位、小便、儿童洗手等

7、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8、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5. 旅游区公厕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6. 旅游景点公厕标准

一类公厕设置在对外开放游览点和繁华街道,需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采保暖设施、手纸架、先进节水器,需设置1.8米高的独立单间等,地面、墙裙装饰用才标准较高;

二类公厕适合建设于主要街道,可以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也可建设通槽式便器,采用瓷砖面小便池;

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7. 公厕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厕所尺寸一般多以650mm到750mm为常规尺寸。

1.公厕的平面设计应设置大便间、小便室、洗手间等分室,各室应具有独立的功能。尿道不允许露天放置。洗手间的入口应设男女通道。各小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分隔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和门距地面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墙与门距地面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大于1.5m。单独的便池位置应设置高度为0.8m的隔离板。

2.标准公厕尺寸一般以650mm到750mm为标准尺寸,特殊造型门除外。公厕一般要进行无障碍设计要求通道,且地面要防滑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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