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在现实中,如果公司或企业员工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往往会导致非国家机构员工被控受贿罪。 当然,在我国,刑法中除了规定了该罪外,还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那么,我们来看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中有什么。

一.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有前两类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规定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摘录() ) ) ) ) ) ) )。

第十条[非国家劳动者受贿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劳动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二)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录) ) ) ) )。

一、商业贿赂犯罪由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类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五)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六)贿赂机关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9)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策划委员会、工程承包小组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销售者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者财物,为销售者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处方中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者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者财物,为销售者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由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利用教育活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者的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者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非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中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机关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金额的财产利益。 例如,提供装修、包含金额的会员卡、令牌卡(券)、旅行费用等。 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八、收到银行卡的,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提取或消费,卡内存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全额受贿金额。 使用银行卡的,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的,透支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额。

九、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谋取利益,或者向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向有关人员提供财物以谋求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结合以下因素,对:(1)财产往来发生的背景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如双方有无亲戚关系及历史交往情况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经过、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的一方对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委托; )接受方是否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由双方根据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区分主仆的,可以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摘录() ) ) ) ) ) ) )。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对方或者个人行贿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谎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清偿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或者个人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以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行、照顾等给付财物以外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返还对方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指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簿中明确、如实记载。 这包括不记入财务账簿、转入其他财务账簿或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法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应当如实计入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享受折扣的,应当如实计入。

本规定所称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如实记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在支付价款时,采取按一定比例即时扣除价款总额和支付价款总额后按一定比例退款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明确、如实地记载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簿上。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向中间人发放佣金。

经营者向中介发放佣金的,应当如实计入的中介收取佣金的,应当如实计入。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给予在市场交易中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或者其个人赠送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物的情况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构成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贿赂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同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录() ) ) ) ) ) ) )。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可以用明示的方法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予中介佣金。 经营者向对方折价或者向中介发放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收取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应当如实收款。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不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摘录()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摘录) ) )。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希望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想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方面的内容,如立案标准、处罚等,可以联系律师网站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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