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生活中发生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对这些行为定罪量刑都需要刑法规范,因此刑法的地位不可替代,刑法也进行了新的修改。 以下向律师小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的内容。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并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以刑对抗一切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决。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的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与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之一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适用本法。 但本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规定的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不受犯罪地法律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经外国审判也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当时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当时法律认为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本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决较轻的,适用本法。
在本法实施之前,根据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愿意或者放任其后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后果。 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因为预见到了,所以被轻易回避,如果产生了结果,就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的后果,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属于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进行管教;根据需要,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一个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条【特别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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