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哪些(不是董事长,想召开股东大会要具备这些条件)


作者:李利威 摘于《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4)第一章p8-p10。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向各位读者分享了有限公司6种常见且关键的持股比例。分别是:股东捣蛋线(34%)、绝对控股线(51%)、完美控制线(67%)、外资待遇线(25%)、重大影响线(20%)、申请解散线(10%)。本篇文章我们要分享的是非公众股份公司的常见持股比例。

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在股份公司里,资本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的资本越雄厚,其信用越好。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与公司信用无关。

“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所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没有限制。当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标志着公司将由闭合型股权结构迈入开放型股权结构。

表1-2列示了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东常见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

表1-2 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含义

1、股东代表诉讼线(1%)

2004年6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位小股东汪钢、谢光学和姚军以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5亿元。

三位原告在诉状中称,大股东潘石屹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红石实业拥有的SOHO现代城、建外SOHO的相关权益非法转让到了潘氏夫妇持有的SOHO中国名下,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

由于潘石屹是知名企业家,该案受到了法学家和企业界的关注。该案例直接推动了《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性条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提案资格线(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股东大会召集线(10%)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股东大会会议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由于股份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不可能经常召开股东会议,因此《公司法》确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定公司一年中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年会何时召开、审议哪些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一年中多次召开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在两次股东大会年会期间,公司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因而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与股东大会年会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召集权人和召集程序不同,审议的事项也有所区别。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表明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占有相当的比重,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关注的事项。

04、申请公司解散线(10%)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版权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作者李利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号发布经过与原作者沟通并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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