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逮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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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具体应该怎么理解逮捕的意思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逮捕的性质和逮捕条件的修改

  逮捕的三个条件中,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条件与原刑诉法相比,未作实质性变动,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表述均带有或然性。唯独逮捕的证据条件,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适当地放宽了逮捕条件。但逮捕的证据条件适当放宽,是为了适应取消收容审查后惩罚犯罪的需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功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自杀、逃跑、串供、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逮捕是强制措施,不是终结处理,所以逮捕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被进一步查证属实或变化后被推翻的两种可能,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判刑尚未确定。但逮捕又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保证被捕后的犯罪嫌凝人中的绝大多数能定罪判刑。

  二、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但又不是必经程序。因此,逮捕证据的条件应当高于立案条件“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和刑拘条件“重大嫌疑”;又应当接近但略低于起诉条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和审判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为逮捕只是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评判,所以必然要受阶段性的限制。因此,我们不能一概将捕后没有被起诉判刑的都视为错捕。

  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批捕条件中的作用

  比较修改前后的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修改前的刑诉法强调“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他条件无变化。“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包含了两方的含义,即人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和人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通过其内在的关联性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的犯罪事实,二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表述了“逮捕”的条件之一,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了有限度的放宽。但必须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幅度内。因为证据本身也是事实,是一种已知的事实。而犯罪事实则是需要用已知事实去证明的未知事实。所以,已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推论而来的未知事实隧之动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逮捕”的相关含义。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性质、情节轻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有无其他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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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为什么好的律师都不会承诺案件结果


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里面的人和家属都很着急,平时电视剧看多了,他们会想着找律师为啥不能承诺结果?因为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公检法司法人员决定的。

如果律师能决定结果,而律师是花钱聘请的,那么岂不是谁有钱谁有理?那还要法官干什么?

有人说,律师不是懂法吗?官司能否打赢难道还看不出来?还是水平不够、没有信心吧?

律师就像医生,有各自的执业领域,水平高低相差悬殊。但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承诺结果,就像再好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

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可能看法都不一样。

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证据、法律、办案人员的理解认知、法外因素都会起作用,只要法律文书没出来,最后结果都可能会有变量。

我曾经有个案件,当事人家属找了很多,甚至还委托过一名大学教授。所有人给出的分析都是罪名确定,会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家属万念俱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我。我告诉她,案件值得深入研究,或许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家属半信半疑,决定委托我搏一把。

我一审从证据、事实和法律层面,做了全面的无罪辩护。庭后拖了很久,突然一天家属兴奋的打来电话,说得到消息案件会判决无罪。意外的是,一周后当事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家属说案件向中院请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选择了不服上诉,不过二审家属更换了别的律师。

直到去年圣诞节的晚上,家属又兴奋的打来了电话。说这个案子二审改判了无罪,而且主要理由跟我一审的辩护观点基本一致!只是二审的辩护律师已经不再是我。

本来一审要判无罪,请示中院后改判五年。不服上诉到中院后,经过约一年的审理,竟然又改判无罪。这样的变化和结果,你让律师怎么提前承诺?

又有人抱怨了:你不能承诺结果,我找你干什么?如果花了律师费,结果还是不好,岂不是花了冤枉钱?

这个话看似精明,其实糊涂。好的结果是靠努力争取的,没有过程哪有结果?就好比只有努力准备,才可能考取名校,而不是先承诺能考取名校再去努力。

难道子女上高中之前,先让父母承诺一定能考取名校才肯努力学习?是否最后没有考取名校,之前的努力准备都变得毫无意义?

诉讼本来就是一场博弈,争取的是一种概率和可能性。律师费就如同杠杆,当事人可以做理性的投资决策分析。在确定的诉讼费、律师费投资和不确定的预期收益之间,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做权衡。

很多中国人奉行现实主义和结果导向,但这种思维有它的局限性。把这种思维极端化、普世化,其实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有时候损害的其实是自己的利益。

我办案子从来不承诺结果,相反我会如实分析、告知家属可能会有的最坏结果。跟承诺结果相比,我更在乎做好过程,更在乎在约束条件下和变动博弈中实现可能的最好结果。

确实有不少律师,为了承揽案件去主动迎合当事人希望确定性的心理,喜欢拍胸脯给承诺。但这些都是空头支票,不能信的。

当事人希望有好结果乃是人之常情,但以承诺结果作为委托律师的前提则是走入了歧途。这样的当事人肯定找不到好律师。

然而恰恰是这样的当事人,喜欢迁怒于整个律师群体。如果案件结果不好,动辄扬言律师没有一个可信的。殊不知,是他们首先欺骗了自己,聘请了善忽悠、捣糨糊的律师。

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

法律语录:

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3、世界上没有原则,只有世故,没有法律,只有时势,高明的人同世故跟时事打成一片,任意支配。巴尔扎克

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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