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裁判文书网找本地法院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7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7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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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院的裁判文书在网公示多少时间?法院的裁判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但我区基层法院在职法官中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年纪是在40-60岁之间,从事审判工作前,大部分均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业培训,而对每年出台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其学习撑握能力较差,在适用法律时难免有不周之处,其制作的裁判文书,否能经得起公众的考验?五、网络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一种载体,如果网管工作技术出现问题,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与实际宣判的裁判文书内容不一致,上网之后引发的问题,法院应对公众的预案应如何制定,方能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诸如此类的种种忧虑,笔者不能一一例举,撰写此文,是希望大家均能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更多、更深的思考,正如《论语》中所说的“思则有备,备而无患”,献言献策也是作为一名青年法官为国家法治进步应尽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力量。
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会一直在公开在网上,没有期限,公告一类的文书,根据不同情况,公开的时间不同,一般是不低于60天
裁判文书上网疑虑:裁判文书上网后,因为针对个案,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的偏差,可能会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会产生质疑,必然会对法院整体即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各地法院是否能自如应对?二、裁判文书上网之前,由于要公之以众,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证据的认证、事实的确认、法律的适用及裁判结果都要慎之又慎,必然会花费更多的精力来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这无形中花费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的成本相对而言,有形和无形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在目前全区法院面临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等等困境之下,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审判工作能否高质高效运行?三、对于每一个基层法院,一般而言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工作均是一副院长分管一项具体业务,自2007年4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各类案件立案数量均有明显提高,裁判文书的签发工作均是先由庭长签发,后到分管副院长签发,以巴马法院为例,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约500件左右,属于区内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之一,那一个分管副院长每年签发文书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对于那些每年审理上千件案件的法院来讲,每一个分管副院长的工作量更是无法估量,在面对如此之多的裁判文书签发工作量,裁判文书上网后,这些院领导如何做好案件的审判质量把关工作?四、裁判文书上网后,对审判质量的要求更高。
在网上公布的判决没有时间限制,属于无限期的
裁判文书上网疑虑:裁判文书上网后,因为针对个案,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的偏差,可能会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会产生质疑,必然会对法院整体即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各地法院是否能自如应对?二、裁判文书上网之前,由于要公之以众,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证据的认证、事实的确认、法律的适用及裁判结果都要慎之又慎,必然会花费更多的精力来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这无形中花费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的成本相对而言,有形和无形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在目前全区法院面临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等等困境之下,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审判工作能否高质高效运行?三、对于每一个基层法院,一般而言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