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有抗辩权,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行使抗辩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答辩权和答辩只有一个字的区别,很多人会混淆两者的概念,但其实两者有区别。 那么答辩权和答辩的区别是什么? 下面的编辑简单介绍一下。
一、答辩权和答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辩和答辩权是民法上极其重要的概念。 然而,关于这两个相关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术界的认识很模糊。 例如,我国学者中有很多人认为广义抗辩权包括抗辩的概念。 也就是说,广义抗辩权包括狭义抗辩权和诉讼抗辩权。 它认识到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逆转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隶属关系。
答辩权包含在答辩中。 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和行使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具有永久性、不可侵犯、不能单独让性、没有相对义务观念等四个特点。 答辩与答辩权之间、答辩与反诉以及否认与反驳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1、功能不同。 抗辩权的功能是虽然允许对方存在请求权,但阻碍请求权的运行; “狭义抗辩”的功能是全部或部分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2、主张是否不同。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要求当事人基于职权自行适用“狭义抗辩”。 但是,答辩权应当由答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积极适用。
二、行使答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用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有共同的特征。 也就是说,在有义务先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其效力暂时受到阻碍。 因此,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充分的担保,抗辩权立即消灭,有义务先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同样,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请求权的效力也只会被延期。
由此可见,答辩权应包含在答辩中,答辩权与答辩的区别在于主张的不同和功能的不同。 答辩权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答辩可以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中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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