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的区别,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证据类型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的区别,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证据类型

在幸福的婚姻生活中,婚后总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情况。如果情况严重,有可能离婚。离婚证据有哪些类型?以下网小系列将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离婚证据的类型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决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这七种证据的含义、特征和存在形式描述如下。

(1)书面证据

1、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书证通常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录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特点是:第一,书证以其思想性证明案件事实;其次,书证通常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书证真实性强,不易伪造。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比如结婚证上记录了年龄、性别、结婚时间、领结婚证的时间。

2.文件证据的获取

一方当事人持有相关书证支持其主张的,持有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庭调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由第三人持有,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书证由对方持有,对方拒绝提供,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3.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书证真实;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事实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法院审理案件,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书证是否真实、合法、相关。

书面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被广泛使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担保书、遗嘱、借条、情书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书证的形式有缺陷。比如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加盖公章。虽然合同记载了房屋的详细情况,但合同没有加盖公章,因此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没有证据效力。

(2)书证有瑕疵甚至严重瑕疵。比如离婚协议。按照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第二,一致同意分割;的财产第三,一致同意抚养孩子。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可操作。然而,当事人往往没有注意到问题的根源,忽视了基本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适用书证时,要注意提交的书证要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链条的问题,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提高。

(2)物证

1、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物证是指以案件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即案件的存在性、真实性和真实性

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包括:坏掉的笔记本、相机、给第三方的礼物等。

(3)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含义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MP3录音、手机拍摄等。

2.视听资料在离婚诉讼中的应用

(1)直观。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通常都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证人自己的表述。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一旦录制成功,就会体现在音频或视频材料中。当事人要想推翻,很难,除非给出相反的证据。离婚案件中,一方采取录音的形式取得对方认为存在第三人行为的证据,有利于证明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2)隐藏取证手段。在婚姻案件中,获取类似的证据往往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否则,当事人不会说出案件的真相。所以,有时候一方想要获取对方的录音证据,往往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首先要想好录音之前需要获取的内容。

(3)证据收集时间的阶段。音频或视频证据的获取有一定的时间,通常在谈判阶段比较真实,双方可以坦诚沟通,尊重客观事实。离婚诉讼提起时再录,大多没什么利用价值,因为双方都有守护之心,双方各持己见,陈述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观点,实用性差。日常生活和谈判阶段录音最大的弊端就是伤害感情。任何一方知道对方为自己录音都会极度反感,觉得双方都失去了信任,没有必要对话,会影响谈判的解决。

(4)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含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仅限于证人对案件的了解。我国有两种证人,一种是单位证人,另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是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提问。

自然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进行口头陈述,因特殊情况和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包括:1)年老体弱或不能出庭;2)特殊岗位不能留;3)道路很远,交通不便出庭;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五)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2.证人的条件

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证人是指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以外知道案件的人;2.证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机构、团体或其他组织;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可以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如果一个身体或精神有缺陷或年轻的人不能明辨是非并正确表达,他就不能为法院提供有意义的信息以查明案件事实,也不能作为证人。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3.审理此案的法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不能作为此案的证人。

3.当事人的亲属和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这个问题受到当事人的关注,在离婚案件中也经常出现。离婚是家庭纠纷,只有亲属知道家庭矛盾的内幕和相关事实。面对这种实际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夫妻双方都买房的时候,丈夫或妻子因为购房缺钱而向兄弟姐妹借钱。夫妻一方离婚不认债时兄弟姐妹的证言效力如何?从我们处理的案件来看,兄弟姐妹的证词不太可能被法院接受。面对法院拒绝接受亲属的证言,律师束手无策,因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等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作证。但由于关系的特殊性,一般来说,这些人作为证人的证言少于其他证人。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支持,形成证据链,就可以认定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同时有兄弟姐妹的证言和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贷款成立。

4.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应用

与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及法官质证,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只有在法庭上作证并被询问和盘问的证人才能被法庭接受。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的特点是:

(1)证人是丈夫或妻子的熟人

离婚案件中,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邻居,证人的证言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

(2)证言内容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个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观念、生活环境不同,每个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理解也不同,往往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因此,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确保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证言内容大多是传递的。

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圈子。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确认的内容大多来自一方当事人,属于传递证据,证据效力较低。证人陈述,我听了那个女的说的。其实一方讲自己的故事,证人转述。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言的真实性。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种类证据的补充。

(4)证人证言是婚姻纠纷的从属证据。

在婚姻案件中,很难获得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的证据。所以很多当事人希望证人的陈述能够影响法官的判决。其实这只是当事人的一种希望。根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如果证人已经目睹了夫妻暴力攻击的现场,就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女方的报警记录。因此,法官更有可能接受这个证词。

(五)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声明的含义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涉及各种内容,如诉讼请求书、反驳对方请求书、证据说明、其他程序性事项说明等。但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2.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

当事人的陈述不同于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在确定证据的有效性时,往往不得不依赖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仅由自己陈述而不能出示其他相关证据,则不能成立该主张。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因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功能需要其他证据,所以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要弱得多。

(6)评估结论

1、鉴定结论的含义

鉴定结论是有资质的鉴定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特殊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2.评估结论申请书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不提前缴纳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不能通过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3.专家结论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鉴定、精神状态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价鉴定报告、笔迹鉴定等。

对于残疾鉴定,主要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精神状态鉴定证明主要证明一方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亲子鉴定主要适用于一方对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主要针对双方因房屋价值发生争议而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评估由一方申请,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或委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评估机构。因为鉴定结论是由双方认可的专业权威部门作出的,所以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高度认可的一种证据。

(7)研讯纪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对与民事权利纠纷有关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现场调查、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检查人员在勘察、检查现场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后所作的书面记录,称为检查记录。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的法官亲自担任检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因此,勘验笔录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情况和物证特征,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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