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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交付动产的方式设立质权,权利质押以交付权利凭证或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设立质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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