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商品房买卖网签有哪些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行为,防止虚假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出售商品房,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是按照真实销售行为签订的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解除网上合同的,不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环节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22号)文件第二条外,还应领取商品房买卖付款凭证(校对原件,领取房地产买卖发票复印件)。
三是对于申请取消网上签约但无法提供支付凭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约谈买卖双方,对企业销售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依法作出说明和承诺销售,并纳入信用监管记录,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企业说明情况并承诺依法销售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视企业整改情况取消网上签约信息。
四、虽能提供商品房销售付款凭证,但存在频繁、批量申请取消网上签约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重点监管,及时对企业进行约谈和调查,要求企业说明相关情况,并加强对企业销售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网上签约信息,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情况和市场交易情况。
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密切监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信息,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不配合调查、违反依法销售承诺、存在不规范销售行为的企业,可暂停办理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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