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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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普遍的采纳,对于牵连犯通常就是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牵连犯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牵连犯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了数罪并罚,但绝大多数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二、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的区别

  要成立牵连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实际上,牵连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为牵连犯与相似的罪数形态很容易混淆。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但由于具体犯罪情形具有复杂性,并不能如此简单的概括。看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学者将一罪划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结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独立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罪数形态。它与牵连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性。异质数罪由刑法明文规定将它们结合在一个罪状中,并以另外一个罪名概括,处罚原则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并且是法定的一罪;而牵连犯的异质数罪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的罪名,除刑法个别规定外,构成牵连犯大量的是非法定的,处罚原则由法官裁定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若裁定从一重处断也是处断的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

  第一,数罪独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进行区分,有助于对其准确界定,这是研究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前提。

  三、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牵连犯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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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中找关系真的很有用吗


遇到刑事案件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关进看守所,家属都跟没头苍蝇一样到处找门路想办法,看能不能把家人“捞出来”。这个时候是骗子最容易找上门的时候。就是因为出事之后迷信关系才让这些有了可乘之机,但以我们从业经验来说,关系真的不可靠,花的都是冤枉钱。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很多人看到网上免费写的文章,认为靠关系还是挺好的,其实律师也有好坏的,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律师,金钱的诱惑是挡不住的。当然了,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有关系是可以帮助一下的。

以现在的司法实践来说,真有关系有背景的,不是特别大的事情,多花点钱,取得被害人谅解撤回控告,往往在案发前就能消化掉,不会进入司法程序。真进入司法程序的,尤其是刑事案件,别指望有谁能帮什么忙。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合作,先在公安侦查,侦查结束送检察院起诉,之后法院审判。三家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有人做了手脚不留下痕迹。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做手脚被发现的概率极大,风险极高,所以除非你找的这个人权势能够大到对一个地方的公检法通吃,否则的话谁也不敢就这么把自己折进去。这么多有本事有权势的人让你找?

即使在公检法内部有些关系的,被找的时候往往做的也都是顺水人情,就是说,他能通过内部私人关系比当事人甚至比早几天知道案件走势,但不可能对案件有实质影响。

比如一个案子不是很严重,公安机关安排三天后取保,律师往往在取保通知之后知道这个事情,但某关系人可能跟主办警官比较熟,一起吃饭或者聊天的时候打听到案子三天后会取保,过来跟家属吹一通,好像能取保都是他的功劳一样。实际上再等个两三天,该取保的还会取保,该批捕的也会批捕。

所以说,目前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非得权势大到公检法都给面,才能发挥一点作用。这个作用也往往是在法律许可的程度上稍微照顾一点,比如公安不让人受委屈,检察院起诉书语气写轻一点,法院审判在自由裁量权内幅度小一点,就这样也都算给了天大面子了。事情一进入司法程序,谁也不敢随便就把一个事情整没了。现在所有司法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布的,谁的饭碗不是饭碗,多大的面子人家才会为了你把自己往刀口上推?

当事人迷信关系,网友呢就是反向迷信。

一发生刑事案件,网友经常高潮官二代犯法会不会背后有阴谋,媒体也会刻意迎合,什么老爹当个社区委主任,国企科长,办公室主任,高点的某某局长副局长的都能打造成权势通天的官二代,这官二代起点也太低了点。

比如他爸是李刚那个,醉酒驾车一死一重伤,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六年。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三年以下,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会判到七年以上。李启铭应该在三到七年间量刑,六年还是李刚家里积极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之后从轻判处后的结果。

反向迷信同样是迷信,也是同样认为随便一个芝麻绿豆大小的官员都能权势通天,摆平国家司法机关。与迷信关系的当事人本质是一样的。

司法官员贪腐枉法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也没大家想像的那么严重。查处的贪腐官员之中,行政官员比司法官员多,司法官员中,办理民事案件的比办理刑事案件的多。

所以一个刑事案件爆出来后,法律工作者一般只会看案件行为、后果来判断案件走向和最后结果,对于意淫犯罪嫌疑人家人背景实力的那种迎合公众猎奇心的报道,一笑而过。作者: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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