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条例内容(党员教育条例)


《党员保障条例》自什么时候其施行

4%,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达到15。7%。这些新的实践探索,有力促进了党内民主程度的提高。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从制度和程序上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介绍办法,完善选举程序、投票办法,使党内选举制度更好地反映广大党员的意愿和要求。

于2004年9月22日通过正式施行

第五,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

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体现党员的意志,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这是当前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的重点所在。

二是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这一制度已经写入党章并下发暂行条例,关键要抓好落实并完善相关制度。三是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这是总结基层实践创造提出的一项新举措。试点经验表明,年会制在乡镇先行推开,成本小、易操作、效果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总思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我们党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殊优势,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近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经验,提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大举措和工作着力点:第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体现党员的意志,实现人人平等...

还没听过,什么时候制定的?

1995年颁布实施,2004年9月22日修订。2004年9月,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使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应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抓好《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发展党内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近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经验,提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大举措和工作着力点:第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四,强化全委会和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重点是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使全委会和常委会能够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行;完善已经全面推开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有开始实施的时间。

各地要积极探索,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四是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五是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要认真执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关于代表提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这是扩大党务公开、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的有效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关键制度。在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中,发扬民主贯穿始终,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确定第一次采取了差额考察办法。省(市、区)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初步人选的差额比例达到1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总思路。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我们党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殊优势,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

如果有这个条例的话,在该条例*后

第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和重要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举措。一是提局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这对于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条例早就有了。

应如何保障党员的申诉权?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

(13)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14)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6)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8)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12)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3)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5)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掲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掲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习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15)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具体如下:(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2)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3)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5)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

(11)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査,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査或者审査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具体如下:(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2)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烧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査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査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

(10)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定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掲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掲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掲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

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

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

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

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是:(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

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

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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