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件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2、使用范围的区别:
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所掌握运用。
法治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是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的执掌者掌握运用的思维方式。
3、引申寓意的区别:
法治思维:蕴含着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判断。
法律思维:必须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
扩展资料: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包括: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有了这种法律思维,人们对于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一、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
观念既是人们对事物重要性的认识,也是支配人的行为的重要认识。
1、概念的变迁
法治观念一词是1997年9月12日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开始流行的,以前的提法是“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十五大报告尚有“法制观念”一词。
法制经常相对于民主而言;法治一般相对于“人治”而言。“人治”的特征是:⑴个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⑵个人可以随意制定和废除法律。
法制和法治是密切相关的:
①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制,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基本特征;
②法治是法制的升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一般说来,法治观念可以囊括法制观念。因此,党的十五大之后,人们经常使用法治观念一词,很少再用法制观念一词。
2、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内容
①民主法治观念;
②自由平等观念;
③公平正义观念;
④权利义务观念。
二、法治理念
理念是指富有理性的具有体系的观念。例如科学理念、艺术理念、政治理念等等。
1、概念的形成
2006年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并讲话。
罗干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2006年10月11日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具体内容
①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②执政为民--本质要求
③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④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⑤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罗干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的关系
1、区别
①内容有差异。法治理念是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②时间有先后。法治观念一词是1997年9月12日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开始流行的。法治理念是2006年首次提出的。
③要求有侧重。法治观念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法治理念侧重于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要求,例如“执法为民”。
2、联系
①内容有重合,如公平正义。
另外,有时也把法治观念的内容称为法治理念。例如,“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007-10-25十七大报告
②性质相一致,同属法治精神。
③作用相统一,指导法治建设。
法制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区别
1、范畴不同。
”法制”精神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精神里的”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存在性不同。
”法制精神”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基本要求不同。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主要标志不同。
贯彻法制精神,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在于: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精神内在的本质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治
法治意识与法律意识 概念相同吗
法制意识:需要你明白应该遵守,违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法律意识:是要你了解它,怎么样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二者是有区别的。
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有什么区别
1、意义不同。
法制一词通常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就有法制。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它是相对于“人治”这个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而言的。
2、方式不同。
法治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采用什么原则和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和统治。
法制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法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
3、重点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一切活动必须依法办事。
法制则强调的是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和。
4、范围不同。
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即都有自己的法制。
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全都实行法治,有的国家实行的是专制、人治。法治同民主相联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5、用处不同。
法制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和制度是治国的手段。
法治则是治理政治的。一个国家的政治需要正确的“法治”理论来指导。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