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公司,于2002年成立,总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研究等领域,覆盖A股、港股、美股等市场。东方证券秉承“客户至上、卓越创新”的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服务和产品品质,致力成为全球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之一。
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东方证券不是国企,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主要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以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金融服务。公司具体经营范围有: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 [2] 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3] 。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SH),2016年7月8日成功发行H股 [4] (03958.HK [5] ),成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 [4] 。
全资持有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6]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8]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9]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1] ,同时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 。
经过发展,公司从一家仅有586名员工、36家营业网点的证券公司,逐渐壮大为一家总资产达2000亿,净资产超过500亿,员工5000余人、在全国81个城市设有168家分支机构 [15] 。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13] 。
2019年9月6日,东方证券(03958)8月非合并净利润同比增长4.27倍至2.73亿元。
是国企,上海市属国有资本对东方证券有最终的控股权。但不是国有独资,有其它非国资性质的股东。因此属于国资控股的上海市属地方国有股份制企业。
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不是国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 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是于1998年3月9日开业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69.94亿元,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2016年7月8日H股成功发行并上市(03958),成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完成三年期1亿欧元利率为1.75%欧元票据(以下简称“本次票据”)的发行,本次票据是根据公司已设立的25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进行提取。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本次票据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7章)发行债务证券的方式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本次票据上市预计于2022年5月6日开始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0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A股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2,907,061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14,593,736.06元,在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67,218,157.94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德师报(验)字(22)第002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近日,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签署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督促各方及时整改,并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各 *** 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