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有吗
1、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正当性的实体要件。
2、行政强制拆迁公益项目,主要是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 在任何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行政机关作为国家不得强制拆迁人拆迁房屋。 否则只能通过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与拆迁人是完全自主和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协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干预。
3、移民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并予以补偿。 拆迁人有完全的意愿决定是否移动,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移动,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制转移。 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市场规律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完全按普通民事关系处理,双方地位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在商业性拆迁中,政府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存在过度干预,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手段实施拆迁。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说明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4、强制拆迁的,还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被拆除房屋的举证公证规定。 也就是说,在政府出具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之前,被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已经完成。 实践中,均在取得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后,在实施行政强制迁离前完成了此项公证工作。
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应注意的事项
1、组织强制拆迁力量。 强制拆迁户数多、难度大的,需要组织有相应力量协助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组织当地公安民警和街道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协同工作。
2、强制拆迁是被拆除房屋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行动。 实施时要重点把握以下法律环节。
(1)先劝戒说服。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说服,讲明道理,说明利害关系,让被拆迁人尽量想得失,换位思考,主动拆迁。 对确实不通的,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请公证人到场,对被拆除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情况进行录像、拍照、记录,并登记名册,并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备发生纠纷时查阅。
)3)妥善保管财物。 拆除时,应当通知被拆除房屋的家属及街道居民委员会、被拆迁人出席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被拆除房屋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字后,移交给被拆迁人。 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集中保管或者提存,不得损坏,不得丢失。
(四)保障人身安全。 注意被拆除房屋的思想动向,随时说服。 对阻碍强拆、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拆迁户和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随访。 强制拆迁实施后,房屋被拆迁,但矛盾并不一定就解决了。 此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存在争议的,往往会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解决工作。 对被拆除房屋提出的具有合理要素的要求,仍然要重视考虑。 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对被拆迁人多加关注,深入细致地帮助法律法规、政策、沟通,理顺情绪。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 拆迁人到访的,有关部门应当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针对性宣传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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