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病历材料主要分为两大类:主观性病历材料及客观性病历材料。客观性病历材料指的就是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疾病历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等的客观情况的材料,还包括了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其它特殊治疗时候向患者说明的一些情况、患者和近亲属签字的相关文书材料;主观性病历材料就是指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病人病情的发展、治疗全程的观察、分析、商讨并提出诊治意见而记录的材料,主观材料反映出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诊治情况和主观认识。
根据《条例》第10条的相关规定,客观性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记录单、长短医嘱单、化验单(检测报告)、医学影像材料、特殊的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材料、护理记录及国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病历材料。而主观性病历材料应该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的查房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本条规定,患者方面有权利使用自己的这项权利,主观性病历材料只能在进行医疗技术事故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提供给鉴定的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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