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徐婷案件中的法律信息和专业要求
2006年4月21日,被告徐婷来到广州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他的银行卡账户里只有1元。在狂喜中,徐婷连续不断地提取资金。经过警方调查,徐婷知道银行卡里只有170元,就提取了171笔,总计17.5万元。
在评价的问题上,徐婷的案例是法官的判断与国家判断的冲突。本文着眼于法治社会的价值立场。**初,法官做出与公民意见相反的判决是很常见的。这符合司法独立的内在逻辑。对于许多专业问题,公众缺乏深刻的思考,经常以偏见和狂热来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盗窃是人类社会**传统、**原始的犯罪之一,涉及到**基本的社会规则。在社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法官与公民进行激烈的对抗是很少见的。这场对抗传递的信息已经超越了对专业术语(如金融机构和被盗刑法的含义)的简单争议,转到了“谁拥有底线价值和判断规则的权利”的法律命题,甚至还涉及到了法律司法体系中实质正义的状况。
就评价标准而言,徐婷案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对抗。本文侧重于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在市场化理念下,一审判决是可以理解的,不合理的立法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仅从犯罪的构成来看,认定徐婷盗窃金融机构并非完全不当,无期徒刑是法律的一项明确规定。然而,“只看法律,不看法律原则”的形式判断忽视了更高的实体正义。每一个具体的刑法条款都包含了实体正义的要求。如果一个人认为案件的不公正是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代价,而不努力在案件中追求实体正义,我始终坚信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随风飘荡的纸本正义。如果刑法没有实质性的解释,制定刑法的人就会被束缚在一个茧里。
在评价的结论中,徐婷一案是盗窃与贪污的冲突。本文侧重于对该行为的司法判断。判断徐婷案件的**大错误是,他跟随自己的感觉,没有抓住自己行为的核心。对徐婷案例的分析大多是一种笼统而模糊的直觉判断,缺乏解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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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它陷入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局面,让观众困惑,也让评论家焦虑。要对犯罪构成作出准确的结论,必须先作出结论: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中,徐婷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没有很大的争议,其认定只能取决于客观方面;毫无疑问,徐婷案件的结果是合理的。因此,在确定性质时唯一可以依赖的因素是行为。在徐婷的案例中,我们忽略了刑法的常识——根据行为判断罪行。徐婷实施了两个积极的行动——插入一张真卡并输入密码,以及从货币兑换处取钱。如果这两个行为的性质被清楚地看到,徐婷的情况将是“另一个有着光明未来的村庄”。本文地址:[https://www.chuanchengzhongyi.com/kepu/9f1f820d7442b9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