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滥用职权的司法解
“*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哪个为准?
这个问题实践中很简单,看在哪个阶段处理。在审判前适用*高检的,审判时适用*高院的。因为中国是大陆法系,不适用判例,但在处理案件时因法律的滞后性导致适用性非常差,因此必须有由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解决(即判例)。但法律制度已经决定判例不得适用,所以中国特色的“准”法律性质就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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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涉及检察机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只对检察系统有效,一般是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方面,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方面。涉及其他司法机关的,*高人民检察院会与*高人民法院(甚至公安部)联合作出司法解释。
而*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法院系统有效,所以,不会有冲突的。2、*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由其检察委员会通过并发布的。所谓“准”司法解释,可能是指以其他方式发布、对下级检察院有指导作用的“通知”之类的文件吧。
司法解释的定义?司法解释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是纯粹的创制法律;而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审判权,其职权决定了它只能解释法律,而不可以创制法律。解释法律应当有对象,也即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应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理解和说明。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将“故意、过失”概念引进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是一次创新,从而使得责任承担更加明确化。
此次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确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职责从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如果学校确有过错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规定把酒店等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到了首位,相对促进了消费者的安全感,避免了赔偿能力相对较强的酒店、公园等在其责任范围内随意推卸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几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几乎全部受害人都会起诉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司法解释是包括*高法院在内的*高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现行的成文法所作的解释。第二,司法解释是“解释”而不是立法。
新的解释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与过去不同的是,新司法解释不仅将赔偿金数额扩大,并且第一次提出了“死亡赔偿金”问题。首次引入故意、过失概念新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将“故意、过失”概念引进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是一次创新,从而使得责任承担更加明确化。故意、过失的划分,有利于保护...
新的解释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与过去不同的是,新司法解释不仅将赔偿金数额扩大,并且第一次提出了“死亡赔偿金”问题。首次引入故意、过失概念新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广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故意、过失的划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共同侵权理论上的一个发展趋势。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是在过失、故意范围外,针对数个原因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这使得责任进一步明确化。酒店、公园首先赔偿据《解释》规定,宾馆、酒店、银行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首次确定“死亡赔偿金”该司法解释还首次正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把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区分开来,并把赔偿年限扩大为20年,这都是强化公民个人利益维护的体现。
第三,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本案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大概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解释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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