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俄罗斯人口稀少,土地面积居世界**,但土地问题一直是俄罗斯发展各个阶段的主要问题。1861年沙皇尼古拉斯二世解放农奴、1905 -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1917年10月革命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颁布的土地法、1922年俄罗斯土地法和1991年土地法是俄罗斯历史上**重要的事件,它们都对土地所有权作出了重要规定。20世纪所有制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从私有制到公有制,二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
1.20世纪20年代:土地从私有变为公有
(一)俄罗斯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历史
俄罗斯土地私有制历史悠久。俄罗斯**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公共使用和公共使用两种形式。在农村公社、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公社是公有的,而耕地是由家庭分配和使用的。在封建时期,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三种形式: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功勋土地。世袭领地是可以买卖和交换的。功勋土地是俄罗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也可以交换世袭领地。﹝1﹞
从15世纪到17世纪,农村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置他们的耕地:购买、出售、租赁、抵押和交换,这表明当时的农民可以充分行使他们对耕地的权利。18世纪末,俄罗斯国家对土地私有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为开垦出来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在国家手中能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国家准备牺牲几千万亩国土进行普查,以消除土地边界的争议和冲突。(2)可见,土地私有制主导了整个封建时期,特别是18世纪后期,对土地私有制的理解相当清楚,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土地作为争议土地边界的补偿。此时我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天下不是王的土地,而是王在土地上的大臣”,国家的一切财产都属于皇帝,包括土地。不可能实现土地私有制可以更好的利用土地。
兰斯基于1835年制定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对土地所有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转让受到很大限制。农民被禁止离开村庄。虽然土地私有制得到加强,但农民还是被土地束缚住了。1861年农奴改革时,农民拥有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地主拥有所有权,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动力或租金。只有按规定价格赎回后,农民才能成为分配土地的所有者,但十年内不允许转让。村社制使得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土地占有形式密切相关。村社拥有土地意味着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区事务和使用土地。如果农民搬到其他地方,他们将失去对村社土地和商业用地的所有权,并将土地无偿留给村社。这与我国目前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同样是成员可以平等参与集体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离开时有不同的规则。村社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不能转让给他人。这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从他们原来居住地的迁移都意味着失去基本的生活条件,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然而,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只有在进入有区的城市时才会失去他们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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