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恶意投诉是否违法?12345恶意投诉会怎么样


如何看待12345市长热线回复内容的法律效力

如果市民拨打了市长热线电话12345,相关部门给予了电话或者公众号回复。

请问,这个回复内容属于规范性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回复内容涉及不特定多数对象,是否构成规范性法律效力的文件?

我还真遇到过这种事情儿。

北京昌平清悦幼儿园

为公园悦府配套幼儿园,优质的教育配套造成小区房价远高于周边。

2020年初,公园悦府部分业主通过公众号、电话向12345市长热线集中、及时预警了2020年秋季入学幼儿的学位严重不足问题。

2020年1月13日左右,昌平区教委根据12345的指示,通过公众号、电话回访等方式,向业主反馈

。据统计核心要点如下:

1清悦幼儿园是小区教育配套幼儿园,用以解决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入园;

2教委承诺只要是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均会入园。

3多名业主核实如下细节:非京籍是否受影响——教委答复,只看房产证(或购房);是否会调剂到小区外其他幼儿园——教委答复,肯定不会。

2020年6月16日,清悦幼儿园发布了招生公告,招生150名。并通过业委会代表向家长群传达,会做到业主子女“应收尽收”。

2020年7月13日—14日

,清悦幼儿园通过业委会代表向家长群传达,本年招收175名幼儿。

有20名非京籍居住证业主的子女,因教师数量限制、教室数量限制等原因无法入园!

经了解,相关家长向教委反馈情况后。

教委明确表示“当时在12345热线答复时,确实答复错了”,“但只能认错,没法解决”。

那么问题来了。

教委当时在12345的答复,是代表政府作出的正式表态。究竟构成何种性质的行为。

能够“一错了之”吗?

如何分辨恶意投诉

作为审计监察从业人员,经常处理舞弊案件以及员工投诉,也需要斡旋于各种势力之间,权衡利弊把握政治动向。但是,除了生存的需要,客观公正是我们的根本价值,一个部门如果失去了广大员工的信任与尊敬,沦落为东厂锦衣卫,依靠权力去作威作福,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那迟早也会丧失存在的意义。

**近在工作中,经常收到恶意投诉,深感其用心险恶、危害性较大。审计监察人员作为企业监督职能,需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判断,给员工一个公正的评价。因此,将工作中的接触到的恶意投诉特征跟大家分享:

1、投诉人不愿见面或者电话联系,避免暴露。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投诉人担心被打击报复,所以匿名投诉,也不愿见面甚至不愿接听电话害怕被认出。但是,大部分人经过引导后还是愿意站出来接触见面。恶意投诉人因为本身手上的证据不真实,或者只是道听途说蓄意捏造,与调查人员见面后很容易露馅,因此不愿接触。

2、提供的证据较为片面。不排除投诉人只是看到异常后推测,但大部分恶意投诉人,无法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具体信息,因为都是捏造或者臆想,所以反复询问细节,确定前后是否相符,可以推断出是真实知道还是推测臆想。

3、伪造的证据。笔者接触过恶意投诉人,故意伪造聊天记录截屏,或者将群聊天截取片段后断章取义,诬陷他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需要和其他方面的证据进行交叉验证,相互支持,才能定论,只是片面的证据,不能形成结论。因此,如果投诉人提供一些经过剪辑的,那请他将前后的资料都提供一下才能分辨。

4、动机不纯。恶意投诉的目的,一般以一个人为主要目标,围绕着一个人收集证据要把他搞倒,因此会围绕被投诉人的日常行为进行捏造,相关的不相关的都牵扯其中。

5、到处投诉。恶意投诉人本身并不是很希望有人来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抹黑,所以有可能将投诉件分发给多个领导,希望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没有调查前,就抹黑调查机构,说有不正当关系,调查出来的结果也不可信之类的,其目的是为了把水搅黄。

6、矛盾中心点。如果恶意投诉人还愿意邮件或者、短信联系的话,可以尝试了解其与被投诉人的矛盾点。一般不外乎被投诉人工作比较强势、员工关系处理不当、批评员工或者处理员工过错不当,造成心里积怨。或者存在内部利益冲突,外部供应商利益冲突,通过外部收集材料进行投诉,希望通过更换人员达到目的。

笔者处理过很多封疆大吏、部分主管、采购权臣,有些是员工或供应商投诉,有些是从异常点寻找突破口主动获取证据,但调查人员应该记住,每一次调查,不管是否属实,都会对被调查员工造成伤害。特别是恶意投诉,对积极肯干,维护公司利益的员工,是名誉上的损害。

因此,每次在谈话时,如果被调查员工觉得愤愤不平,认为是有人在搞他,都会向其陈述:我们代表公司调查核实你的事情,如果你有其他人违法乱纪的证据,可以向我们提供,我们会启动调查程序。

保持专业、公正、客观、诚信的形象,在这个市场上才能长远立足。

信手拈来,有感而发,共勉!

2019年7月5日上海

新法施行,以后拨打12315投诉不再要求证据

知乎有人问:打12315投诉电话有用吗?

有人回答:并没有什么卵用。纯粹浪费电话费(12315不是免费电话)。

我想说,这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感受。

以下献上我的亲身经历。

一、邂逅过期食品,店家不退款

3月8日,饥,路边小店买个面包。咬一口,味道不太对。查看保质期,已过期。

小事一桩,折回。店家验看,以已开封为由,磨磨唧唧拒绝退钱(后来退了)。

遂举报之。

二、12315设置举报障碍,拨打12345投诉

接通电话后,按语音提示选择“2”。

我:“我要举报”

Ta:“投诉举报需要提供证据。请问您有保存证据吗?”

我:“我没有保存证据”

Ta:……

我:“我不投诉,我只是举报一个问题,举报只需要提供线索就可以,不需要提供证据”

(费尽一番口舌后,对方称已记录我反映的问题,会按规定转递有关单位处理)

我:你的工号是多少?

Ta:我是1204号话务员。

由于12315涉嫌人为抬高群众举报投诉的门槛,因此我转而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它。

投诉对象:12315消费者服务平台及1204号话务员

投诉内容:故意设置障碍、人为抬高举报投诉门槛

事实理由:刚刚本人拨打12315消费者服务热线举报食品质量问题,1204号话务员要求提供证据。虽然后来该话务员已登记受理,但本人觉得这个相当不合理,有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抬高群众举报投诉门槛之嫌。且1204话务员的行为应该是12315平台统一规定的结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搞笑回复

3月9日,收到12345发来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目前暂未收到对12315的回复):

只活了四年不到,

要不然不知要难住多少人!

乍一看这回复内容,有理有据,有鼻子有眼的,好像是真的冤枉人家了。

“不可能吧?举报个问题还必须提交证据?”

“如果是真的那只能说明它是一个‘恶法’。”

三、搞笑市场监管局,用过期法律糊弄人

严重怀疑这是不是编的?于是查询了这部21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好家伙,真有这样的规定!

本人不甘心,继续探究。

发现它竟然是一部已经失效的规章。

取代它的是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公布三个多月、生效二个多月了。

本人浏览完这部新规章,不得不说,对消费者而言,

这是一部大大的良法!

在这部法律中,对消费者的“投诉与举报”行为进行了区分,而不是像前法一样一锅炖。

**值得点赞的是,即使对投诉,该法也未规定一定要求提供证据。

举报就更不用说了,鼓励举报。

同时,该法还

进一步强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

等投诉举报接收

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后问三个问题:

1、**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是否有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抬高群众举报投诉门槛,推诿与惰政之嫌?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对12315平台的行为有授意或者知情?

3、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复中,继续适用过期法律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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