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付客户对价不是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的范围。其次,就应付客户的对价是在交易中产生的,换句话说,是基于商品销售对价中产生的。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中,客户是销售的对象,是接收履约义务且产生付款义务的一方。一方面,对客户产生的有款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二方面,在交易中产生承诺向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或预计支付的现金金额。
该应付对价可采用下列形式:为换取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就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予的折扣、退款、或两者的结合。例如,作为交易价格抵减的应付客户对价,是就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予的折扣、退款等。
因此,如果作为交易价格抵减的应付客户对价金额是不确定的,则会使得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可变对价,在收入确认时,应同时考虑应付客户对价与可变对价的规定。这样,就产生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收入的做法,以反映净交易价格的销售收入。
应付客户对价是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处理,是采用企业确认相关收入和支付或承诺支付对价(即使支付取决于未来事件)的两者孰晚原则确认。因此,企业销售返利的确认往往期限超过一年,在确认当期完全冲减收入时,会出现销售收入的负数(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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