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市政工程局、公路局、京津塘高速公路管理处、* *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为适应我市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现发布财政部、交通部财公字[1997] 59号《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 所有外商投资公路企业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同时参照本财务制度执行。 二、目前暂时实行财务制度的公路企业,按《公司法》标准,应改为按财务制度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预字[199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的通知:为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特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桥梁、隧道)经营(含建设)的所有公司。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参照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第三条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支出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公路项目评标、预算评审、招投标、评标、经济起草、竣工验收、决算编制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资金的筹集、筹集和使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章筹集资金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资本。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公司资本、个人资本和外资。国有资本是指政府部门形成的资本
第七条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规定,通过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担公司的利润、风险和亏损。资金可以一次性筹集,也可以分阶段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期限,分期筹集资金。其中,第一出资人的出资不得低于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纳。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第八条投资者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道路经营权)投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公路经营权,应当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批准,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的担保权益和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第十条公司在筹资活动中,投资者实际支付的投资额超过其资本差额(含股票溢价);接受捐赠财产;经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第十一条公司筹集的资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间,投资者不仅应依法转让、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市政工程局、公路局、京津塘高速公路管理处、* *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为适应我市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现发布财政部、交通部财公字[1997] 59号《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 所有外商投资公路企业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同时参照本财务制度执行。 二、目前暂时实行财务制度的公路企业,按《公司法》标准,应改为按财务制度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预字[199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的通知:为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特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桥梁、隧道)经营(含建设)的所有公司。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参照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第三条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支出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公路项目评标、预算评审、招投标、评标、经济合同起草、竣工验收、决算编制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资金的筹集、筹集和使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章筹集资金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资本。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公司资本、个人资本和外资。国有资本是指政府部门形成的资本
第七条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规定,通过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担公司的利润、风险和亏损。资金可以一次性筹集,也可以分阶段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期限,分期筹集资金。其中,第一出资人的出资不得低于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纳。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第八条投资者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道路经营权)投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公路经营权,应当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批准,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的担保权益和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第十条公司在筹资活动中,投资者实际支付的投资额超过其资本差额(含股票溢价);接受捐赠财产;经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第十一条公司筹集的资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间,投资者不仅应依法转让、
本文地址:[https://www.chuanchengzhongyi.com/kepu/7f9f2204f32d3c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