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被告余家俊,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大专学历,原系思茅市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本案于200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2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金平,女,1965年9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县人,文化研究生,原昆明大学旅行社总经理。他于200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7月26日被捕。
被告李旭东,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弥勒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云南西荣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8月22日因流氓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敏,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文化,原云南省林业厅绿化管理司副司长、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蒋云普,男,1964年11月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中专文化,原系思茅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板厂厂长。他于2001年7月27日被保释候审。
1998年初,被告人余家俊受思茅市民政局委托办理昆明市资金保管事宜,被告人冯敏介绍被告人郑金平、李旭东。同年2月,思茅区民政局决定将300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转移到昆明,为期一年。同年3月13日,余家俊按照事先在昆明与郑金平、李旭东商量的办法,将300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划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安宁办事处思茅民政局农业保险科临时存款账户。之后,李旭东唆使郑金平劝说余家俊借给他300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并承诺每年支付利息,支付郑金平的“中介费、受益费”20万元和“活动费”10万元。在高额“代理费和受益费”的诱惑和李旭东的唆使下,郑金平说服余家俊向李旭东贷款300万元农业保险基金,并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给余家俊10万元“受益费”。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余家俊同意擅自向李旭东出借300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20日,余家俊将思茅区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的公章和他的私章交给了郑金平。郑金平、李旭东到交通银行昆明安宁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将300万元农业保险基金转入陆良县建设工程公司在李旭东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随后,根据郑金平的要求,李旭东将第一笔利息12.99万元划入思茅区民政局农业保险科账户,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思茅支行李伟账户将30万元划入郑金平“代理费、福利费、活动费”。此外,他还向云南安宁汇友物资公司汇了5万元人民币,借给郑金平现金使用。郑金平在思茅付给余家俊7.5万元。3月23日,李旭东将剩余的252.01万元人民币转入昆明云龙贸易公司账户。除了付给思茅区民政局的“贷款利息”外,其余用于购车和房地产开发,至今无法收回。
1998年3月15日,被告余家俊与蒋云普签订借款协议,蒋云普擅自将思茅区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板厂出租。4月21日、7月29日和8月28日,他转移
1998年4月15日,被告余家俊与个体户王爱辉擅自签订借款协议。4月21日至12月17日,被告从思茅市农业银行思茅市行政公署民政局农业保险科开立的账户中,划入思茅市林业局恒安板厂38.2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这笔钱被余家俊挪用,借给了王爱辉,直到案件发生。截至目前,23.64万元农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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