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号令(银监发〔200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号)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董事长:刘2004年7月27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公司,是指为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向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公司,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以资本为纽带,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由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持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持有20%以下股份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下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投资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直接投资公司。上述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公司和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公司单独或与投资者共同持有25%以上的股份,外商投资公司持有10%以上的股份。外资投资公司适用本办法对母公司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对成员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四条金融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金融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六条金融公司的设立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金融公司的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金融有限公司”或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应当包括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公司”字样。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比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成员单位的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得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得低于2亿元;(五)现金流稳定且规模较大;(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本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过去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需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具有风险管理、资本密集型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合格专业人员;(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设立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金融公司的发展和审慎监管的需要,调整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从成员单位筹集,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可以吸收。本条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金融公司股份、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金融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外商投资公司单独出资,也可以与投资者共同出资。第十三条金融公司的员工从事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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