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投诉商家欺诈?商家欺诈可以法院起诉吗


经营者存在欺诈情形应该如何维权

2010年4月12日,张某在某超市购买铁观音茶叶8盒,共计花费3840元。2011年,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鉴定,上述茶叶属假冒产品。同年3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查证,上述茶叶的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属伪造。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调档费100元、茶叶损失384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8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茶叶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

生产厂家标签贴错

。被告出售的是铁观音,而消费者需要购买的也是铁观音,就这一点来说被告不存在过错,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标识为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销售者应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低标准。如因产品标识记载的

内容不真实而导致消费者受损

,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涉案茶叶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适用十倍罚则。**终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了三倍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购买食品时,如果能证明该商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十倍罚则,其他商品则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罚则主张。

来源:公众号杭州主任律师黄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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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违约如何向法院起诉骗子

欺诈合同违约如何向法院起诉骗子

某婚恋网提供虚假会员信息,我被虚假会员骗取11000多块,合同约定会见10个人的,只会见了5个人,现在我想要解除合同,并追回那11000多块怎么到法院起诉?

**,您需要举证证明他们的承诺与合同内容不符,格式合同并非一概无效。

第二,您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情形。

第三,您需要有证据证明,会员信息是虚假的。如果,您不清楚自己手中的证据是否有效的,您可以到律师事务,让专业律师审核一下您手里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欺诈与诈骗的区别是什么呢?

合同欺诈与诈骗区别

民法上的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常常发生规范竞合,也就是说凡是构成诈骗罪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了民事上的欺诈,但构成民事欺诈却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许多民事欺诈只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并从事民事行为,而并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都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都是行为人故意作出的,往往会对受欺诈方造成损失;在法律后果上,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归于消灭。但两者也有区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故意的内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而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

(2)主观故意有所不同。

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合同、无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把订立合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钱财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法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以骗取、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例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法与对方签订合同,将质量次的同种产品充当质量高的产品出售给对方,或者将某种型号的产品充当另一种型号的产品交付给对方等,这种行为是一般合同欺诈行为,而不属于合同诈骗,因为一方当事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履行了“合同”,即按“合同”要求交付了全部货物。再如,行为人自己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打算履行合同,但为了取得对方信任,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信誉好的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这种欺诈只是为了达到签订合同、出售自己的货物以换取对方的货款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货款,因此,不宜定为合同诈骗。因此,与一般合同欺诈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

(3)客观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诈并不以此为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未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以一般合同欺诈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两者在产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区别: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因一般合同欺诈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合同诈骗罪则属于犯罪。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13661247699同

加盟欺诈怎么投诉,应该向哪里投诉案例分析:加盟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加盟欺诈行为,也就是加盟合同纠纷,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监督管理,各省市主管部门是当地的

商务厅或商务委员会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18年6月29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单店)》一份,约定:服务项目的名称为“**茶”,原告自愿选择被告为原告餐饮项目提供单店运营指导,服务范围仅限于某某县。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原告交纳了运营指导服务费68800元。

签约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存在虚假承诺,

系合同欺诈行为

,且后续提供的运营指导服务与其承诺不符,虽授权原告使用“**茶”的品牌及标识,但被告本身并未取得“**茶”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服务合同书(单店)》;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68800元。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应予撤销。

原告主张被告未披露重要信息、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如合同签订时商标未注册、标识存在变更、品牌来源地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其营业内容不符、不具有两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等,因此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单店)》。

本院认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所称之“欺诈的手段”应系加害方主动且恶意实施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未披露的信息,被告的商标申请和注册信息均通过商标局网站公示,原告可自行查询得知,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商标、管理运营模式、技术配方等综合性经营资源,在合同订立时商标尚在申请中亦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关于涉案项目的宣传,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知,被告如实陈述了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项目的内容、被告的公司地址,也介绍了项目的渊源,源自泰国,是泰式奶茶的技术,关于品牌发源地记载为江苏,被告陈述称系其研发总监在泰国工作多年,回国后引进泰式奶茶技术在江苏开了店。

本院认为,被告的陈述亦符合情理,在项目宣传中不存在原告所称虚假信息,且被告注册商标为文字“**茶”,其他图形的变化对项目的经营不产生影响。被告的企业注册信息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公开可查询且原告亦无证据表明被告就此存在欺诈。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两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于合同效力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且被告陈述其在某某城开有两家直营店,原告亦未提供反证。

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未如实披露重大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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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9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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