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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的相关行为,因此在实施羁押的时候,需要取得相关的法律手续,这样才能够实施羁押行为。那么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如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一)切实转变观念,注重实体法的同时务必将程序法等量齐观,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贯彻落实执行,才能有效地自觉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减少在押人数。这虽然只是一个表层性的解决方法,但也能有效地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为此,必须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对羁押期限已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
三、对超期羁押检察院怎么办?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在加强监督的实现过程中,必须创建和增强相应的处罚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督不致流于形式。
(一)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中,和其它办案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
(二)对超期限办案的承办人员提出批评教育,超期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失察或失职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纠正后仍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收押单位既看守所应当有权依法定程序对被严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并且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或人员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对于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进行维权,对于情节严重的,相关办案人员、直接负责人员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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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为什么好的律师都不会承诺案件结果
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里面的人和家属都很着急,平时电视剧看多了,他们会想着找律师为啥不能承诺结果?因为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公检法司法人员决定的。
如果律师能决定结果,而律师是花钱聘请的,那么岂不是谁有钱谁有理?那还要法官干什么?
有人说,律师不是懂法吗?官司能否打赢难道还看不出来?还是水平不够、没有信心吧?
律师就像医生,有各自的执业领域,水平高低相差悬殊。但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承诺结果,就像再好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
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可能看法都不一样。
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证据、法律、办案人员的理解认知、法外因素都会起作用,只要法律文书没出来,最后结果都可能会有变量。
我曾经有个案件,当事人家属找了很多,甚至还委托过一名大学教授。所有人给出的分析都是罪名确定,会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家属万念俱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我。我告诉她,案件值得深入研究,或许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家属半信半疑,决定委托我搏一把。
我一审从证据、事实和法律层面,做了全面的无罪辩护。庭后拖了很久,突然一天家属兴奋的打来电话,说得到消息案件会判决无罪。意外的是,一周后当事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家属说案件向中院请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选择了不服上诉,不过二审家属更换了别的律师。
直到去年圣诞节的晚上,家属又兴奋的打来了电话。说这个案子二审改判了无罪,而且主要理由跟我一审的辩护观点基本一致!只是二审的辩护律师已经不再是我。
本来一审要判无罪,请示中院后改判五年。不服上诉到中院后,经过约一年的审理,竟然又改判无罪。这样的变化和结果,你让律师怎么提前承诺?
又有人抱怨了:你不能承诺结果,我找你干什么?如果花了律师费,结果还是不好,岂不是花了冤枉钱?
这个话看似精明,其实糊涂。好的结果是靠努力争取的,没有过程哪有结果?就好比只有努力准备,才可能考取名校,而不是先承诺能考取名校再去努力。
难道子女上高中之前,先让父母承诺一定能考取名校才肯努力学习?是否最后没有考取名校,之前的努力准备都变得毫无意义?
诉讼本来就是一场博弈,争取的是一种概率和可能性。律师费就如同杠杆,当事人可以做理性的投资决策分析。在确定的诉讼费、律师费投资和不确定的预期收益之间,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做权衡。
很多中国人奉行现实主义和结果导向,但这种思维有它的局限性。把这种思维极端化、普世化,其实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有时候损害的其实是自己的利益。
我办案子从来不承诺结果,相反我会如实分析、告知家属可能会有的最坏结果。跟承诺结果相比,我更在乎做好过程,更在乎在约束条件下和变动博弈中实现可能的最好结果。
确实有不少律师,为了承揽案件去主动迎合当事人希望确定性的心理,喜欢拍胸脯给承诺。但这些都是空头支票,不能信的。
当事人希望有好结果乃是人之常情,但以承诺结果作为委托律师的前提则是走入了歧途。这样的当事人肯定找不到好律师。
然而恰恰是这样的当事人,喜欢迁怒于整个律师群体。如果案件结果不好,动辄扬言律师没有一个可信的。殊不知,是他们首先欺骗了自己,聘请了善忽悠、捣糨糊的律师。
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
法律语录:
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3、世界上没有原则,只有世故,没有法律,只有时势,高明的人同世故跟时事打成一片,任意支配。巴尔扎克
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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