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林睿矿法投资评估
缅甸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在缅甸进行投资的标准非常严格。自2012年缅甸实施开放政策后,已经减少了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领域。
1、外商投资准入领域与项目
《缅甸投资法》把投资项目类别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鼓励类投资项目。禁止类投资项目:(1)往联邦带入或可能产生有危险或者有毒废弃物的投资项目:(2)除了以研发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外,可能带入在境外仍处于试验性阶段或尚未获得批准使用、种植和培育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3)可能影响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投资项目;(4)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的投资项目;(5)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巨大损害的投资项目;及(6)依照现行法律禁止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1)仅限国营的投资项目;(2)禁止外商从事的投资项目;(3)仅允许与联邦国民或联邦国民企业以合资方式从事的投资项目;及(4)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从事的投资项目。鼓励类投资项目:缅甸委员会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对鼓励投资领域及限制投资项目类别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布。
《缅甸投资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缅甸投资委员会可以在政府的批准下规定禁止类及限制类投资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缅甸投资法》规定的限制类投资项目中仅允许与联邦国民或国民企业以合资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在《缅甸投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要求合资项目中,联邦国民投资者至少要占股20%。
根据《缅甸投资法》授权,缅甸投资委员会第4/2017号通知公布了限制投资行业清单。根据《外商投资法》中四大限制类投资项目:仅限国营的投资项目、禁止外商从事的行业、仅允许与联邦国民或国民企业以合资方式从事的项目、需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从事的投资项目。缅甸投资委员会通知将依矿业法开展的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列入禁止外商从事的行业清单中;大型矿业开采项目只准许同缅甸公民合资经营的项目这意味着外商投资者在缅投资矿业收到极大的限制。可以看出矿业在缅甸投资法的框架内是属于限制类投资项目。所以外商矿业投资者要取得投资许可证不仅要了解《缅甸投资法》《缅甸投资法实施细则》,也需了解到缅甸投资委员会对矿业投资的准入清单。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要在踏入缅甸进行矿业投资之前,应了解相关资讯,以便更好地应对风险。
2、外商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新的《缅甸投资法》第十六章虽章节标题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但实际仅规定了投资者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但规定了外商投资者保证和保障,在外商投资保障方面缅甸政府给与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获取与对投资者及其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措施或决定相关信息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包括政府向投资者和其投资发放的任何执照、投资批准令和投资许可令的条件变更等类似措施提起申诉的权利方面给与公平和平等待遇。在投资保障方面,政府保证不对任何依本法进行的投资进行国有化。除以下特殊情况外,政府保证不采取任何导致直接、间接征收或停止投资的措施:为国家或国民利益所必需;为实现非歧视对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及时向征收的投资项目支付合理和足额补偿。投资者的责任中对投资方式做了规定,规定应当依法设立注册公司、独资企业、法律实体或分支机构以进行投资。这意味着个人要依法成立法律实体才能进行投资。对于需提前获取许可的投资项目在为进行审查前,要向投资委员会申请获得投资许可证或投资批准令,获得投资许可证或投资批准令后,需向委员会呈报项目实施期间环境评估及社会影响评估的执行情况。
3、投资方式及组织形式
依据《缅甸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外商投资公司,符合《缅甸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投资形式为:1.外商独资公司;2.外商投资者与缅甸国民或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3.根据双方合意,以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如建立-经营-转让(BOT)形式或者建立-转让-经营(BTO)形式等投资形式。根据《缅甸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类型主要有三类: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购买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无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类似。
4、投资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及申请流程
缅甸投资委员会作为协调投资者和有意向的投资者的主要部门,为投资者和其投资提供便利,缅甸委员会负责接收、审查、核查、并核发投资许可。根据《缅甸投资法》规定,投资者首先需要向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投资委员会接到申请表之后,对申请表进行研究审核;在研究审核中,确认符合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投资委员会将批准同意立项,特殊情况下,需报缅甸政府批准,投资委员会才能将外商投资许可证发给投资者。
5、投资法中准入规定的法律风险
(1)市场准入风险
投资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同的投资方式和组织形式会对企业有不同限制,产生的风险大小也不同。如外商选择独资企业与选择与当地居民或政府组织合营的形式,两者就有不同风险。独资企业由外商全权承担风险,而合营的形式虽然责任承担分散了,但是如与缅甸政府组织合营,缅甸政府是否会凭借公权力介入经营活动中,这无疑为投资活动带来风险;与当地居民合营,产生诉讼纠纷时,相关部门是否会有保护当地国民或组织的情况发生。再如组织形式的不同,产生的风险大小也会有不同。《缅甸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形式有三种: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除了相应的注册登记会有不同以外,最重要的是会影响企业以后的管理规划及经营发展。如担保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担保有限公司融资功能不足,但风险小,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功能大,但风险大。所以只有明确不同投资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条件,区分其优势及劣势,进行综合对比,才能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参考计划。
(2)政府审批风险
特别事项审批流程带来的法律风险。在缅投资的审批流程分为两类:一般审批流程及特定事项审批流程。对于普通的没有特别规定的投资项目,适用一般审批流程;而对于禁止类、限制类及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是需要上报缅甸政府审批的。根据缅甸投资委员会通知,将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等矿业投资行为列入禁止外商投资项目清单中。这类矿业投资适用特定事项审批流程。特别事项审批流程相对于一般审批流程把控更加严格,程序更加繁冗。对外商投资者来说无疑多增加了一层风险。且对于限制或禁止的项目申请,缅甸投资委员会会将当地国民或社会团体对该项目的意见、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及相关政府的意见作为审查的原则进行。要完全符合此要求,缅甸委员会才会将申请书承包给缅甸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委员会对该项目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证书。可以看出特定事项审批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没有一定的客观标准。而矿业投资对当地的环境及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当地国民或社会团体的主观意识大,缺乏专业性,很难全面客观地评估项目,这为外商投资者项目审批成功与否埋下了巨大隐患。
(车林睿,律师,地质工程师,矿业权评估师,中国有色协会、中国地质学会地矿板块分支机构原负责人。“矿业泛化”理念提出者,《地矿视界》自媒体创始人,《车林睿矿法投资评估》栏目公开发表论著400余篇。致力于向全社会普及地质矿业知识,使社会大众消除误解、了解矿业、关爱矿业,推动中国矿业法治向前发展。代表作品:《矿权百科知识135问》、《矿业合规百科知识100问》、系列文章《非法采矿罪辩护实务》、《矿业权退出补偿实务》、《矿产压覆补偿实务》、《矿业投资并购实务》、《矿政管理实务》、《矿权诉讼仲裁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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