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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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都会遇到与其他人产生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人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那么你知道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规定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案 件 类 别 财 产 数 收 费 标 准

  离 婚 案 件 不涉及财产分割 每件10—50元

  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10000元 不另收费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10000元 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50—1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50元

  财 产 案 件 争议金额或价额(下同)不满1000元 每件50元

  1001—50000元的部分 按4%+10交纳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按3%+510交纳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 按2%+1510交纳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 按1.5%+2510交纳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按1%+5010交纳

  1000001元以上 按0.5%+10010交纳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500元—1000元

  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30元—100元

  行政赔偿案件 不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20—50元

  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执行案件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0元以下 每件5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1—500000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保全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 每件30元

  保全金额或价额1001—100000元的部分 按1%+20交纳

  保全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按0.5%+520交纳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受理费每件为50元。

  依照《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1)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又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应按规定交纳再审上诉费。

  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当事人是否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诉讼流程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4、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5、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6、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

  被告×××(写法同上)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证人姓名和住址。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的相关法律知识,通常情况下来说,一般民事案件在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时候,诉讼费的收取自然就要高一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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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找关系有用吗


找关系真的有用吗?许多当事人在寻找的时候,都会很纠结的一个问题。笔者曾经在办理一个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但是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决定给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程序。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程序要求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上会给出量刑期间或具体刑期。

我们与律师在电话里面沟通了相关事宜,之后我们的领导接到上级机关一名领导打过来的电话问能不能给这个被告人刑罚再轻一点。在看守所签具结书时我问这位律师是不是找关系了,该律师承认了。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当中找关系到底有没有用?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生活️我们遇到什么事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找关系解决,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职能不完善,办事程序比较繁琐,个别公务员工作作风不正的今天,办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关系。

然而就笔者的个人办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简单的来说什么是关系?关系是指有权力的人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违背权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牵扯的是罪与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与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面前所谓的关系,有的时候确实起那么点作用,无非就是少判一两个月刑期或者说是案子进程快一点,但绝对不至于把无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无罪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实践当中也存在颠倒黑白的极端案例,但这样的案例确实是个例,大多数存在于那些落马的官员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帮的忙一定是顺水人情,政策允许,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已经解决,事情已经基本摆平,基本如此。因为办案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责任与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责任终身制实行的当天。

法律语录:

1、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

2、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3、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亚里士多德。

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

6、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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