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知识产权法既属于民法?为什么知识产权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
2。调整内容上具有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既不能通过对被调控主体进行人身惩罚,也不能对被调控主体进行道德惩罚,而只能用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引导、经济惩罚、经济制裁、经济激励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由于调整范围、立法目的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商事法和经济法在有关部门的法律理念、法律机能上也是明显不同的。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则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保护,即着重于所有商事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
3。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经营者)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的营利性要求。
市场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完全与商法的基本内容相吻合。
民法的公平与商法的效益在目的追求上有相互交融的一面,并且有较强的趋同性。现代社会公平的满足也应是建立在对效益的追求和效益实现的基础上的公平;而效益的实现也越来越有赖于公平原则的制约。(5)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范围,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终追求目的,从而使性质各异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主要差异性表现在: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因此,各国民商法典中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与。
2。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等,这些内容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法律制度。
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内容和公法内容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一些法律的基本理念,被侧重于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和阐释,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
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公平的实现虽然会有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并不当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对抗社会的公共利益。民法既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更强调实质的公平,因此公平既要强调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适用,但并不仅仅拘泥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更加注重立法的主旨,强调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实质的公平。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原因在于,民法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稳定。
(三)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所谓法律体系,是指基于客观存在的同种类调整对象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基于相同的调整对象基础而形成的具有密切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系统结构。
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正是这种对效益的强烈追求和对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自利行为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方面是因为自利行为可以服务于有用的目的,这是所谓的结果主义者的市场合理性;另一个方面认为个人有权利按照自我利益去行动,这一推论是以权利观念为基础的。
民商法属于私法,私法不同于公法的*基本的一点就是私法特别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民商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强调的是社会产品的实现方式,即必须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以实现各自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实现方式所对应的是非市场经济(主要是计划经济、国家垄断经济、独裁经济等),主张市场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和场所。
二、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一词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加以使用,主要是用来表述某种经济运行规则。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现代社会的商人和一般社会主体之间已没有实质性区别,已不存在严格的商人阶层,传统商法的调整内容事实上已适用于普通的社会主体,作为商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
在民事立法尚待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民法典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实行民商分离,无异于在沙滩上修建摩天大厦。但民商合一并不是简单地将商法并入民法之中,或是将商法完全融入民法之中,或是完全由民法取代商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民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确认,除了二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性外,二者在价值向上也具有显著不同。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范围,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终追求目的,从而使性质各异的...
商法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统一,激发行为人自主自力进行交易和平衡各方利益,是人权精神在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另外,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出发点上也是不同的,民法强调人的平等性,而商法则较多的强调人与人的不平等性,因此商法中才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通过制定农业调整法、农村振兴发展法改善农村的不合理生产结构,加速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由于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存在,因此民法的公平主要强调和保护的是个体公平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
正是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而商法规范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
正是基于经济法是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的基本认识,所以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而且也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内容主要应当包括市场条件保障、市场行为矫正、市场行为引导和市场行为促进四个方面。1。
(3)市场延续条件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法,即“环境、人口和自然资源协调发展法”;弱势群体保护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工资法、劳动报酬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市场客体合理利用法。
4。市场行为促进法。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除了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之外,国家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有效引导和积极鼓励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在这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经济振兴法为国民经济的振兴和发展提供必要法律手段;通过内资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和投资鼓励法,鼓励国内外资产拥有者积极进行投资行为;通过欠发达地区经济促进法和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提升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实力,以求得整个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通过移民鼓励法大城市人口控制法调整不合理的人口布局;通过产业再配置促进法对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通过就业促进法减缓或解决日益严重的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问题;通过出口补贴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鼓励出口,努力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通过竞争促进法,强化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加大市场的竞争烈度,提高社会整体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水平。
(6)法律性质属性上具有相同性。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7)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并不具备。
2。市场行为矫正法。出于追逐*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市场主体的行为往往有一种强烈的利己主义倾向,并会以牺牲他人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个人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在这方面的主要作用就是利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市场主体的逾常行为或有害行为进行矫正。
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而社会大众的*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公平等要求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而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作为商事主体,商人*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
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采取民商分离,在法律适用上都是采取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4)商法和民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受某些相同价值规则和价值取向,如平等、意思自治、合法性等的约束。在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上也有明显的相同之处。
知产法是民法序列,但因为是后起之秀,后来居上,渐渐有一些传统民法所不能涵盖的特色,比如知产受保护有时限,又不绝对,不会无限期,既特殊保护甚至类于垄断,又不能让其有碍竞争,这些都渐渐超出原来绝对的私有权了。
因为知识产权法就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其专业性,所以,其又独立于民法。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益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
调整目标上具有单一性。经济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目标,强调的是社会本位和社会利益至上。经济法体现的既不是私人意志也不是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经济法保护的也不是纯粹的私人利益或建立在统治阶级意志基础上的国家利益,而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受益主体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带有普遍性和公共性。
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德国学者李特尔(Ritter)在1906使用的,其其主要目的是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律。经济法出现后,国内外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仍是众说纷坛,莫衷一是,但基本观点认为:从法自身的发展来看,“经济法是政治法和市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从经济法的本质来看,“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3。调整手段上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既可以通过规制手段将市场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市场所许可的范围内,也可以通过引导性、促进性规范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指明方向,并促成社会总体经济目标的实现;对有害于市场运行的一些行为则通过矫正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进行强制性矫正和救济,使之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要求。
这方面的主要法律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3。市场行为引导法。经济法在这一领域中的主要作用是:在对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其趋势的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预测、经济计划等方式,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设定一定的目标和提供一定数量可供选择的行为空间,并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民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确认,除了二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性外,二者在价值向上也具有显著不同。
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所谓经济人按照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大化的人。经济人在多重行为选择时的基本行为特征是具有排列和择优的倾向和能力。这种多中取优的价值取向可以导致自我利益*大化的实现。
而在商事立法中*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效益就其本质含义来说是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经济利益的实现。效益包括个人效益(个人收益)和社会效益(社会收益)两部分。
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除此之外,商人范围比较特定,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商法的规则体系和规则内容。
商法*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
从经济法与商法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享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体制缺陷、弥补和矫正遭到破坏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而进行的以经济性手段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运行条件保障法。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有赖于良好的内外部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条件主要包括:市场公平条件保障法,即利用法律手段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外部环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法、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市场秩序维护法,即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种有害于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矫正的一些单行法规和具体法律规范,典型的如《市场秩序法》;市场限制条件法,即国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对市场主体的一定行为进行限制或管制,典型的如食盐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外汇管制法、对外经济贸易管制法等。
”与民法中的绝对意思自治不同,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则有一定的受限性。其主要表现是:在商事交易关系中,行为人对财产交易的方式陌生,以此要求当事人实现完全的意思自治显然有失苛刻;商事交易中比较注重效率、强调交易的迅捷性,出现了交易的定型化、权利的证券化等手段,因此没有时间和条件保障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
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则是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容侧重于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4。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
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大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高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
“个人收益率是经济单位从事一种活动所得的总净收入款。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中获得的总净收益(正的或负的)。它等于个人收益率加上这一活动使社会其他个人的净收益。”效益体现了社会活动实现的利益和耗费之比。
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调整,以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环境和运行条件。反映在法律上则为计划法、投资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生产振兴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资源法等等。
市场条件保障法。市场的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备的市场条件,为市场条件提供有效法律保障是经济法的*基本作用之一。经济法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市场建立条件保障、市场运行条件保障和市场延续条件保障。
商法技术性规范的设计大多是出于对主体营利性行为的保护,并且对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二)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问题。
对于中国是否需要制定商法典,学者间有较大争议。有的学者从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出发,提出在经过商事习惯法和国家单行商事法以后,商法典是商法独立与发展的高级阶段。但大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独立商法典的必要。
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应是在充分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民法内容和商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以*大限度地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三)关于商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问题。
(1)市场建立条件保障法。市场的正常运行既有赖于各项内外部条件的综合作用和有效配合,同时也要求市场必须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和规律进行组建,要求市场建立的基础必须格外稳固。市场条件保障法主要包括应以下内容:市场体制的构建法;市场准入法;市场主体资格授予、剥夺和监控法(典型的如《商业登记法》)。
其主要理由是:(1)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2)目前中国所缺乏的不是商法典,商法典并不代表一个国家的商事活动的发展水平;中国目前所需要的是商法意识,是实质上的商法精神。(3)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别,实质性的差别比较小。
民商合一这个概念本身就表明商事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即是说民商合一是以承认民商有别为条件的。不是由民法典包揽一切,将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包容在一部民法典中,而只是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率作用。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民经济计划法、经济协调发展法、综合开发规划法、城镇与乡村规划法、产业政策法等法律和法规,同时应辅之于大量的政策性指导规范,如国家鼓励发展或限制发展专业目录等,共同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财富的拥有者积极进行投资行为,通过对这种个人逐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和保护,以实现个人财富增加基础上的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但这一制度却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际上是将出资人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其主要作用机理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保障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和环境符合市场的要求,并克服市场调节机制本身所隐含的缺陷。在性质上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知识产权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知识产权有明显的特性比如有较强的专业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
因此可以笼统地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基本生存要求要求。
因而,商事法和经济法应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域而存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纵向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概念在民法应用当中的比重
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律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合意,并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此时双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对其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是法律行为,商品买卖行为、商品交换行为都看作一种法律行为。第三部分是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物,指商品。物权法就是研究商品所有权以及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各种财产权,即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3、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商业经营单位。4、个体工商户在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伙,《民法通则》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民事主体,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法、单行法、特别法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各种理论学说都将其作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以例破律、以例辅律,即以案例的形式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这是中国古代法律调整的习惯,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司法审判中的习惯。
民法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严格的逻辑理论结构,重点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其就被称为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对自己行为作出限制,即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不为某种行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社区性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知民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的行为规则。我们现在的民法是从古代的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罗马法复兴了,成为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在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历史背景之下,在列宁同志的亲自主持制定之下,1922年颁布了《苏俄民法典》,它是社会主义时期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形成了用益物权制度。3、其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4、其是以土地为中心形成其经营范围的。
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侵权行为之债,是民事法律关系;违反交通规则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有逃逸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的损害事故,则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共产党、共青团、工会、妇联都是社会团体法人,但不是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社团法人。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按照所有制进行划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实行了股份化,实行了各种多元化、社会化的企业管理结构。
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实际就是商品交换的*基本的要求。商品要进行交换,则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自愿地进行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大特点就是等价有偿,所以等价有偿就成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一种商品交换要在诚实信用的规则之下进行,所以有了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例:台湾商人以一名港商的名义到大陆投资,该港商就与一家宾馆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有三种: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2、合同型联营,其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进行的。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共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债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商品交换*一般的法律形式中的典型表现;债是合同在民法理论中的高度抽象。所以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包括了一些人身非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商品交换关系,所以民法的三个*基本的结构内容就是商品交换的三要素即商品所有人、商品、商品交换的*基本的法律形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劳动成年制,即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来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之下的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例,甲私自组织登山队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雪山,甲因种种原因未能亲自带领队伍攀登,他们约定甲在山下接应,并要求队员在约定的时间返回而不论其是否到达顶峰,出发后没多久刮起大风,到约定的时间后,未有人返回,甲带着帐篷等设备离开,后救援人员发现其中一名遇难队员(在校大学生)在约定的接应地点附近。
如果一个人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则其有意思能力。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军人,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才能提出申请。2、程序不同。对于宣告失踪,没有规定明确的利害关系人顺序;而对于宣告死亡,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主张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则不能主张。五、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第二层涵义,指民法的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即一个民事法律规范得以表现的具体法律形式,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并不代表中国没有民法典,20世纪30年代南京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台湾至今仍有法律上的效力。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政府是典型的机关法人。公法人在公法关系中则不是民法上的法人,而是公法主体,其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是私法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立学校、医院,其虽然是有偿服务,但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称之为事业单位法人。
任何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反之,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系则不是法律关系,而是其他关系如道德关系。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其不是法律关系,是道德关系,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违反婚约的行为,但行为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都有一个重要的特点,以《专利法》为例,专利的申请、授予、批准、管理,其肯定是一个国家的经济行政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专利局、工商局等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实施的授予专利、授予商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但是商标权、专利权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商业上的权利。
(三)个人合伙《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称为个人合伙。《*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六、两户一伙、联营两户,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伙,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制度。(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后,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
中外合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三种所有制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中的理论分类,是中国的一个习惯性做法,是一种历史现实。按照企业法律形态来对企业法人进行分类,企业法人分为独资企业、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传统民法中的分类。
该学生的父母根据侵权行为中的违反生存共同体的相互扶助义务的不作为,即同舟无害救助理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登山队长甲承担民事赔偿,法院认为此为意外事件,甲可以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高峰必须经过中国登山协会的批准,这支队伍未经批准,违法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高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又因为其是侵权行为中的意外事故即当事人预先所不能料到的,所以在当事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民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学。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称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是商事合伙,《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是民事合伙,两者的*大区别即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抽象的人的概念,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对于农村居民,只要其申请了个体工商执照,同样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特点: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团体,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个民事主体。
··没有这样的命题,也没有计算公式。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人的结合,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且他们之间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合伙企业在出资的时候,既可以以资金、实物出资,也可以以技术、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商誉、劳动力出资。
3、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进行划分。社团法人是以人为成立基础的,例如购买公司股票的人都是为一个目的即获得比银行利息更高的红利,设立社团法人必须要有社员,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其权利叫做社员权。
5、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其是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生存共同体的相互扶助义务的构成要件,其必须是同舟无害,即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的生命或重大财产利益,只有在此种情形下未进行救助才属于违反道德、违反法律,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
四、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居所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地方。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后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疗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死亡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推定其失踪或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联系:都是对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为保护或维系一种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是一个商业道德规范,但民法对其加以肯定,其就成为了民法的规范,是民法的*高原则,我们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商家的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很多义务等等,都可以从诚实信用原则中推导出来。
(二)民法的渊源第一层涵义,一个法律规范第一次是在什么地方出现,例,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规范是在2004年3月14日修改《宪法》时规定在了《宪法》中。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以法定程序宣告;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4、合伙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伙的设立就是订立一个合伙合同,入伙就是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又订立了一个入伙协议,退伙同样是一个合同法律关系。
民法是权利学,是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为体系的。民法中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五、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其中,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称为事件;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所进行的客观活动,称为人的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属于营利,因为设立律师组织是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所以是营利法人,是公益法人。机关法人,就是传统民法中的公法人,其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设立的,具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按照企业是否具有营利性进行划分。学校、医院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其可以是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其以营利为目的,但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事权利能力自民事主体死亡时终止。
台商是一个隐名合伙人,所以其具有隐名合伙人的介入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出现纠纷时,隐名合伙人就可以表露自己的身份,可以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联营是法人型联营,第52条规定的是合伙型联营,第53条规定的是合同型联营。
"既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那么当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没有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时候,则可以按照民法中关于合伙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例:住户甲将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砸到楼下汽车顶上。甲将花盆放在阳台上是其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而大风将花盆刮下属于事件,这是一个由人的行为和事件结合在一起构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民法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严格的逻辑理论结构,重点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知民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的行为规则。我们现在的民法是从古代的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罗马法复兴了,成为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法...
《德国民法典》在三分法之外又增加了亲属法、继承法,因为其将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商法,在形式上是指《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我们将这几部分内容称为传统的商法的内容。
法律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法人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四、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纠纷,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非法同居中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性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层次下的分层经营层次,是集体经济,是共有制经济。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社区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散经营层次,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是人的行为的*高准则,是对人的*高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的*低要求。道德所要求的肯定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所保护的肯定是道德所倡导的,任何道德规范一旦被赋予了法律上的强制力,其就变成了法律。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夫妻中的一方进行个体工商登记,以家庭财产进行个体经营,如果在个体经营期间,其收益是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则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掌握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民法是一般法,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只要没有专门的、特别的规定,其都要适用《民法通则》或者民事基本法中的一般性规定。
二、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民法的内容就是:人、物、债。人,指商品的所有人。《民法通则》中所谓的自然人(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两户一伙),即《民法通则》的第一部分民事主体。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1、时间不同。宣告失踪中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是两年;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是四年,特殊情况下是两年,意外事故中,且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无法生还的,可以不受两年的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例如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不论是非法同居,还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关系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所以就形成了合伙权利义务关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非法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民法的调整,法院应予以受理。
3、合伙型联营。本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隐名的合伙型联营,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伙协议进行。案件中台商与港商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联营合同就是一个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本质就是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合同来约定的。
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是财团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宋庆龄基金会、希望工程。财团法人没有法人的意思机关,是他律法人,其设立行为是通过遗嘱行为、捐助行为而构成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之后就脱离法人的活动了,所以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其往往以公益为目的。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注意对于知识产权、人身权来讲,其不是简单的财产关系,知识产权中包括财产关系,同时也包括人身关系;人身权利是典型的人身非财产关系。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特别法、单行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当单行法、特别法中有特殊规定时要优先适用单行法、特别法。反之,当单行法、特别法中没有专门性规定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的宗旨及其合同的性质划分。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就叫做企业。企业法人*大的特点是营利性和持续性。
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若因台风、海啸等原因使大家的花盆都被刮下来,则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意外事件,当事人可以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行为,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律关系。一个人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人撞死,这是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法的语源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源于日语。日语中的民法源于对civillaw的翻译。civillaw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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