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阳春三月,每月交替之际,长财咨询会为大家准备最新的企业相关政策咨询,记得关注哦!
今天长财咨询为大家准备了3月征期日历、近期税务事项整理,以及3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这些事项企业要注意了!
一、3月征期不延长,截至15日
税局明确:3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3月15日。
请及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二、3月1日起,个税综合所得汇缴开始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3月31日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2022年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温馨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3〕47号):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每年2月底之前,会收到返还的上缴的工会经费。
五、残保金继续免征!但需要满足这个条件
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中规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2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
但在财税〔2017〕18号中对残保金有这样一条规定: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并无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到期以后,若是30人以下的纳税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不足3年的,在剩余的时间内仍然可以继续免征残保金。
六、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七、这些政策新规3月1日起实行
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2、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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