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因消防责任导致的事故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139条,具体表述如下: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现要构成本罪条件还是相当“苛刻”的,一是要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二是因拒不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第7条对于本罪的构成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1. 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 构成本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0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在第15条进行了如下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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