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以下几种:
1、背叛国家罪:是指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到10年有期;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上述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处有哪些
1、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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