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呢?什么是民事诉讼呢?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法官每月受理的案件的数量,以民事审判庭法官前一个月受理的平均案件数量为限。如果在一个月中某一法官被选的次数太多,超过了该法官该月受理的案件数量,那么,法院应当将超过的选定的案件依序顺延,并通知当事人。
2、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合意选定法官审判,一方面是为兼顾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一方面是为节省司法资源,依原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只可以合意选定受诉法院的独任审判法官审判第一审案件,也就是原来合意选定法官制度只限于第一审诉讼程序适用,2004年修正后的条例规定第二审程序也可以适用。
其行准备程序者,得于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选定之。”由于法官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专业知识,如果双方当事人信赖由特定法官审理他们的案件,那么他们可以在起诉时即以合意选定该法官审判。但是大多数情况是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前可能无法了解各个法官,也就无法先对审判法官的选定有所合意,所以也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一定时间内选定法官,同时基于程序安定之要求,条例规定当事人得于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其行准备程序者,得于第一次准备程序期日前,决定是否合意选定特定法官审判。
2004年6月9日,台湾地区又颁布了修正后的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至2006年9月5日。这标志着台湾地区在案件分配上从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走向了“选定法官”原则,这不仅是为了疏减讼源、减少讼累,更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但是无论选定一个还是数个法官都必须是选定了特定的法官来审判,而不可以只泛称选定某法院之某庭法官,未具体特定的不发生合意的效力。(二)合意选定的具体操作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于起诉时或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得合意选定受诉法院得独任判第一审诉讼事件。
按照修正后的新条例,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的案件,仍然可以上诉,上诉被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再合意选定法官,被选定的可以是原审法官或其他法官。这与大陆地区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有所不同。
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后,应当受其选定的约束,但有法官应当自行回避的原因时,法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受选定的法官在该案审理终结之前,有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判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合意另行选定,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未另行选定的,视为撤回其合意。
不过,诉讼合意也是台湾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台湾民众打民事官司时,于第一审只要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选择特定法官审判。依据就是台湾地区2003年6月5日颁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2003年9月5日起实施)。
合意解决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无论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一致表示选择某种纠纷解决方式,还是通过对谈判、仲裁、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的运用达成了合意使纠纷得以解决,都建立在合意基础上。不过,诉讼合意也是台湾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台湾民众打民事官司时,于第一审只要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选择特定法官审判。依据就是台湾地区2003年6月5日颁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2003年9月5日起实施)。2004年6月9日,台湾地区又颁布了...
(一)合意选定的要件1、当事人间有合意的表示:合意选定法官是当事人间已经决定由何人为审理该项民事案件的法官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和私法上契约类似,但这种契约是以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性质上是诉讼行为。
此项合意,该条例没有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式,书面或言词的约定都可以,但应有文书作为证明,保证该约定的明确和慎重,该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定有明确规定。合意由诉讼代理人代为作出时,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委托,以确保当事人本人之利益。
合意解决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无论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一致表示选择某种纠纷解决方式,还是通过对谈判、仲裁、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的运用达成了合意使纠纷得以解决,都建立在合意基础上。
为使当事人能够选上自己满意的法官,法院应当公告法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这些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转。(三)合意选定的效力根据条例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定法官也可以不行使该项权利,而一旦作出了选定,则法院和当事人都要受此选定的约束。
根据当事人选定法官的时间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在起诉时合意选定法官的,法院应将该案件分配给该法官受理;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没有合意选定法官,而在第一次准备期日或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合意选定法官的,原受理该案件的法官,就要立即将该案件交出,由法院分配给受选定的法官审理,不得再进行原定的程序。
3、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合意选定法官是有关诉讼法上的积极行为,当事人须有诉讼能力,才能有效的进行选定法官的行为。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他人侵害。4、须选定一定法官:合意选定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合意由一个法官进行审判,也可以合意由数法官(三人合议)来进行审判,(条例第二条)。
什么是民事诉讼?
什么是民事诉讼?0分……通俗说,诉讼,就是去法院打官司。诉--告诉;讼--争辩。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过程,就称作--民事诉讼。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
所谓民事诉讼,就是针对财产纠纷或者人身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具体下来,财产纠纷和人身侵权又有详细的分类!你到网上搜索一下就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了!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如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这里所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依法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阶段性,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审程序为第一阶段,第二审程序为第二阶段,执行程序为第三阶段。。
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这里所说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还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什么是民事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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