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有什么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侧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
二、划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从主观目的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作为处罪。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构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不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有什么要件延伸法律知识
一、刚出生婴儿被遗弃犯什么罪
父母不愿意抚养孩子,将孩子遗弃,如果将婴儿放在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这种行为构成的是遗弃罪。但其将婴儿遗弃在鲜少有人经过的荒山荒地,明知遗弃婴儿会导致该婴儿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客观上遗弃行为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故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达到遗弃罪需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
二、遗弃罪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
对于遗弃罪是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的划分,原则上是将遗弃罪被列为公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会处理,比如侮辱罪、毁谤罪、虐待罪等罪行,考虑到遗弃罪的行为对象一般都是属于弱势群体,无力甚至不具备法律意识去上诉,因此一般都是属于公诉。
不过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因此对于遗弃罪的划分,一般来说还是属于公诉案件。
孩子是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他们将孱弱的小孩迎接到这个世上,却要让他独自一人面对这个陌生的世界,生而不养,是对父母对孩子最大的恶。不说出于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存在抚养的义务,就是从道德层面上来讲,对于抛弃孩子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周围人的谴责,抛弃孩子的父母良心是否会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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