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的定义的描述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抢劫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抢劫的罪犯的第一个目标是物品和金钱[1]。与此同时,尽管抢劫的首要目标是金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伤害,甚至杀人,抢劫谋杀;第二,罪犯的过程主要用于抢劫暴力等强制手段,恐吓,胁迫让受害者交出金钱或物品,如暗示受害者,使用武器进行威胁,受害者会恐慌从而交出金钱,或者,罪犯使用酒精和迷幻药,使受害人无法抗拒从而获得资金,达到自己的目的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第三,抢劫的对象是财物的持有人,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财物的持有人和与财物有密切关系的人。受害人不一定不是财产所有人,但在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帮助保管财产,致使财产被抢劫的;第四,抢劫犯的犯罪行为是强行夺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这里的关键是“强迫”两个字;最后,在犯罪过程中,抢劫犯会使用一定暴力、胁迫和其他强制行为,同时应该在“当场”这种行为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当场抢劫受害人的财产,即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认定
(一)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建议以抢劫犯最终是否达到抢劫的目的,并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失作为界定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的标准,即犯罪行为是否成功。抢劫犯罪的理论基础的目的是钱,抢劫伤害社会和公民的财产权利,确定犯罪完成,这要看劫掠者的罪行,有没有真正的危害社会或公民的财产权利,只有犯罪受害人财产损失,可分为“完成犯罪”,也就是完成了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意图抢劫,但最终未能得逞,也就是说,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没有真正的侵犯公民权益和社会权益,只能算是未遂[2]。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只要抢劫发生,就构成了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应当视为抢劫犯罪的完成。即使抢劫犯由于各种原因失败了,但是那个人只要有了抢劫的念头,即使不付诸实施,却可以被认为是危险的人,其次,一旦有了抢劫的念头,这种念头就不容易被打消,这种人就像社会上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随地都可能会爆炸,应该是谨慎的对象。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身侵权比财产侵权更严重,造成的危害也更大[3]。
第三,一些学者认为,抢劫犯罪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段,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造成伤害的受害者,甚至导致他的死亡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这种犯罪属于合并后的犯罪,也是一种沉重的抢劫。这些学者认为,抢劫犯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应被定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第四个观点,引入了加重抢劫罪的概念,定义抢劫未遂和完成之前,认为抢劫、犯罪应该分为普通抢劫和暴力抢劫罪根据程度的抢劫,抢劫,抢劫未遂的边界和完成应定义分别根据不同程度的抢劫未遂和完成抢劫。对于普通抢劫罪,可以以在犯罪中取得的最终财产作为界定标准。加重抢劫罪相当于抢劫罪的程度又增加了一个,犯罪情况更糟,所以对于加重抢劫罪来说,无论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都应视为完成抢劫。
第五种观点是在第四种观点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将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罪、抢劫罪情节加重罪和抢劫罪加重结果加重罪。
同样,对于加重抢劫罪,犯罪的定义也要看是否取得了财物。对于加重抢劫罪的定义为只要有犯罪动机,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抢劫均已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抢劫未遂和抢劫完成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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