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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党员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方法,适用对范围是有违纪现象需要调查的党员。对党员开展双规必须要按照党规规定的流程进行,监察机关不能够随意决定调查对象,只能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纪事实后才能开始双规调查。 一、什么是双规?适用范围是什么?双规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二、双规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
(二)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
(三)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
三、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什么是双规?适用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双规只适用于有违纪现象的党员,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违纪证据后才能够对党员开始双规调查。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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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为什么好的律师都不会承诺案件结果
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里面的人和家属都很着急,平时电视剧看多了,他们会想着找律师为啥不能承诺结果?因为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公检法司法人员决定的。
如果律师能决定结果,而律师是花钱聘请的,那么岂不是谁有钱谁有理?那还要法官干什么?
有人说,律师不是懂法吗?官司能否打赢难道还看不出来?还是水平不够、没有信心吧?
律师就像医生,有各自的执业领域,水平高低相差悬殊。但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承诺结果,就像再好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
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可能看法都不一样。
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证据、法律、办案人员的理解认知、法外因素都会起作用,只要法律文书没出来,最后结果都可能会有变量。
我曾经有个案件,当事人家属找了很多,甚至还委托过一名大学教授。所有人给出的分析都是罪名确定,会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家属万念俱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我。我告诉她,案件值得深入研究,或许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家属半信半疑,决定委托我搏一把。
我一审从证据、事实和法律层面,做了全面的无罪辩护。庭后拖了很久,突然一天家属兴奋的打来电话,说得到消息案件会判决无罪。意外的是,一周后当事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家属说案件向中院请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选择了不服上诉,不过二审家属更换了别的律师。
直到去年圣诞节的晚上,家属又兴奋的打来了电话。说这个案子二审改判了无罪,而且主要理由跟我一审的辩护观点基本一致!只是二审的辩护律师已经不再是我。
本来一审要判无罪,请示中院后改判五年。不服上诉到中院后,经过约一年的审理,竟然又改判无罪。这样的变化和结果,你让律师怎么提前承诺?
又有人抱怨了:你不能承诺结果,我找你干什么?如果花了律师费,结果还是不好,岂不是花了冤枉钱?
这个话看似精明,其实糊涂。好的结果是靠努力争取的,没有过程哪有结果?就好比只有努力准备,才可能考取名校,而不是先承诺能考取名校再去努力。
难道子女上高中之前,先让父母承诺一定能考取名校才肯努力学习?是否最后没有考取名校,之前的努力准备都变得毫无意义?
诉讼本来就是一场博弈,争取的是一种概率和可能性。律师费就如同杠杆,当事人可以做理性的投资决策分析。在确定的诉讼费、律师费投资和不确定的预期收益之间,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做权衡。
很多中国人奉行现实主义和结果导向,但这种思维有它的局限性。把这种思维极端化、普世化,其实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有时候损害的其实是自己的利益。
我办案子从来不承诺结果,相反我会如实分析、告知家属可能会有的最坏结果。跟承诺结果相比,我更在乎做好过程,更在乎在约束条件下和变动博弈中实现可能的最好结果。
确实有不少律师,为了承揽案件去主动迎合当事人希望确定性的心理,喜欢拍胸脯给承诺。但这些都是空头支票,不能信的。
当事人希望有好结果乃是人之常情,但以承诺结果作为委托律师的前提则是走入了歧途。这样的当事人肯定找不到好律师。
然而恰恰是这样的当事人,喜欢迁怒于整个律师群体。如果案件结果不好,动辄扬言律师没有一个可信的。殊不知,是他们首先欺骗了自己,聘请了善忽悠、捣糨糊的律师。
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
法律语录:
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3、世界上没有原则,只有世故,没有法律,只有时势,高明的人同世故跟时事打成一片,任意支配。巴尔扎克
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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