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什么?中国特色社
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法律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
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党中央报告。总之,我们的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我们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立法工作。
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们不仅要下大气力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要妥善应对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而艰巨。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并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始终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
正确把握*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们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展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
这样做,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及时将改革开放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和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有机统一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基础的地位,发挥着统领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规划内容与具体实施都必须在宪法指导下进行。
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
我们的党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坚持党的领导同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们的党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坚持党的领导同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
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
我们还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相同,我们不用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
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保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建议,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坚决贯彻中央意图,圆满完成中央交办的政治任务。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
打开了通向民主法治的一扇大门,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法》的第九十条中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针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违法现象,去年全国各地先后有多名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建议对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建议提出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设部出台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一系列规定,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违法拆迁行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即对违宪审查的受理、审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分工、职责、时限、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等。以保证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2。加强违宪审查组织机构的建设,扩大法规备案审查室,吸收法学专家、资深法官、资深律师参与到违宪审查机构中来。
立法法施行四年多的违宪审查运行实践,表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对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保护人民权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1。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该部法律中规定了违宪审查提出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基本程序等,第一次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1982年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有关违宪审查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了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面的成功经验,对违宪审查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对于违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方式来处理。同时在*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还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的实施。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该部法律中规定了违宪...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就把党的中央军委同国家军委统一起来了。
2003年11月1600多名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建议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审查,宣布有关歧视性规定违宪。建议提出后,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于今年1月正式实施,该标准中取消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性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针对立法法施行后违宪审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正式成立,该法规备案审查室不仅负责法规的备案工作,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相冲突和抵触的部分。
对于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过几年的违宪审查运行实践,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法规备案及违宪违法审查工作。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违宪审查制度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其完善也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
该违宪审查机构作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个机构,可以由法学专家、资深法官、资深律师进入该机构担任审查委员。由其来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再由其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汇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3。
3。立法法规定的违宪审查范围较窄,未将司法解释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包括进去。立法法中规定违宪审查的范围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涵盖的范围相对较窄。
修改立法法,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纳入违宪审查范围,如认为其违宪违法,则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由有权机关予以审查,以保证司法解释及有关机关、团体的活动的合宪性、合法性。
程序规定的不完善,往往会影响到违宪审查的进行及效果。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近期设想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法律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违宪审查的有关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过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
通过赋予公民违宪审查启动权,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符合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立专门性的违宪审查机构,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我国1982年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有关违宪审查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了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面的成功经验,对违宪审查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这种法律制度设计的本身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特别是从实践中看,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很少提起,实际上提起违宪审查的都是公民个人。2。违宪审查缺乏完善的组织机构保障。
该室是法工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规的权力。依工作流程,当它认为某部法规存在违宪违法问题时,先要提交给专门委员会,经专门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该室工作人员只有十几人,从人力上看,由其审查每年全国1000余部法规的难度也很大。
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对于违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方式来处理。同时在*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还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的实施。
2003年5月,就公民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许志永等三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建议对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加强人员、组织、物质的保障,增强违宪审查机构的审查能力。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远期设想1。对立法法进行修改,扩大违宪审查提起的主体范围,将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权改为启动权。
该室成立后,即着手对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行政法规规章,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已查明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确实存在违宪违法问题。如:《河南种子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相抵触,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当地政府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其下发的强制拆迁通知也与宪法精神相违背。
该法规备案审查室的成立为违宪审查提供了机构保障,标志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指出,如果认为法规违反宪法或法律,公民及其他机关团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这条规定在规定了有关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国家机关的同时,规定了人民群众的违宪审查建议权,成为人民反映自己的意愿与诉求,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与途径。《立法法》施行后,针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违宪问题,不断有公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作了原则的规定,即对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宪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规定不完善。目前立法法只是对违宪审查的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详尽的可操作性、刚性的规定。马克思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各民族的地位和关系是
肯定是完全平等的啦。
宪法规定各民族平等。
地位是平等的
是平等的,关系是友好的。
无相关信息 本文地址:[https://www.chuanchengzhongyi.com/kepu/32081606bfd81c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