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自己工作的法律保障。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这部法律的内容是自己的工资问题,对当事人的经济补助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了解了这些法律,自己的权利之路就会变得平坦,自己的权益就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对维护职工利益具有基础性作用。
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以上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是一种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如果你在那家公司工作10年,你的经济补偿金本条所指的月薪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工人的平均工资*10=经济补偿金,10年3个月为10.5倍,10年7个月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型是工作年数工作一年获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应当自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者连续向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后签订若干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例如,甲方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一直工作到2012年。 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08年起四年。 劳动者向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多年劳动,但经过一定时间签订若干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应当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当连续计算。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 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规定了两项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的请示书中,规定了因用人单位合并、合并、合资、公司性质变更、法人名称变更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情况下,其变更前的工作时间可以按“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按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公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足6个月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运用中,这些条例的使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维护了自己的经济权益,更重要的是对自己工作的认识加深,对今后工作的进行起到积极作用,增强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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