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请销假制度有哪些规定,以及国家规定请销假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国家关于请销假的规定文件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事假的请假制度一般由单位制定,在劳动法中对于请事假没有明确规定。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幼儿园请销假制度
幼儿园请销假制度:
1、幼儿园工作人员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病、事假3天内由园领导审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处审批。病假必须持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并按医生建议,视情批假。
3、倒班或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临时请假者自行在本班内调整好后再按程序请假(班长签字后由园办批准)。?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间不允许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间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顶班教师按请假者日工资的50%予以补助;开学、期末及大型活动期间请假按日工资的3倍予以扣除。
请完假怎么销假
请完假根据具体销假制度销假。
所有销假均实行销假报备制度,请假人返岗后,应填写《销假备案表》,并在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处理。应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予以销假。
法律依据
《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予以销假。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1.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2.审批程序。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半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1)干部离岗请假审批程序。因公离岗半天以内的,填写“水北街道公务外出单”并由分管领导批准。因私请假一天以内填写“水北街道请假单”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2)领导干部离岗请假审批程序。因公离岗半天以上,要口头向街道党工委书记请假。因私请假离岗的,须填写“水北街道请假单”并由办事处主任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3.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事后补办。请假后,假条交街道党政办备案。
4.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请假逾期不归违规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并将依照效能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按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挂职、借调等编外人员的请假、休假事宜,由用人司(室、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2天,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1)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的(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20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新师人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4年3月21日
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探亲假、婚葬假、产假、病假、事假和带薪休假应办理请销假手续。(一)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假团聚者,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二)婚丧假与产假。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实行晚婚的,延长至15天。产假一般为三个月,实行晚育者增加60天。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时,酌情给予3天左右的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请销假制度有哪些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国家规定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有哪些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