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以下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区域、严重影响全国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性,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的执行和资金供给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由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国务院可以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国务院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批准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申请的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发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资金筹措、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价值保证附加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责支付建设资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保证支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应当由各有关银行和部门优先安排。
第十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求。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和阻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12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取得土地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13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被承认并决定投标,能够邀请投标的情况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资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不得转包或转包合同。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系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电力、交通、邮递、供水、供暖等部门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和用水、热使用等方面的需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关联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供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费。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遵从该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向计划主管部门报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举报。
第十八条直接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建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部门应当保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建设资金。
第19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完成,经过试验运营,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通过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21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规定支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投资的一部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支付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将对该地方明年的新开工项目进行审查?有权停止批准。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挪用、扣押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挪用、扣押的资金,跟踪通报?提出批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扰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不到位,虚假捏造,严重超额估算,质量低劣,造成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企划、实施具体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者不实行代建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1、合同价格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专业单一,合同价格不到5千万元的工程项目;
3、其他公司事务会确定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给其他项目。
4、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置与承担项目一致。
5、派遣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可以满足所接受项目的要求。
6、主要岗位管理人员的配置符合公司带证书上班的要求,管理者的能力、经验可以满足所接受项目的要求。
7、所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了解技术、管理、经营良好的项目经理团队,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高质量、高水平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项目管理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是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功能的本公司管理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器的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报告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的简单情况,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责全面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接受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经理所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接待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部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
(一)组织项目管理组。
(二)处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外部关系,接受委托签署相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的建设
项目管理系统是轨道组旗下的轨道城投组TOD的综合开发一体化管理平台的重要构成板。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营,这个系统的效果第一次出现了。
项目管理系统着眼于开发的整个周期,以成本管理、计划管理及投资收益为中心,构建行政、计划、成本、销售、投资收益和三费管理六个子系统,实现多个团队的共同参与、多个业务的交叉、多资源的有效集成的数字化体现,TOD综合开发业务的高效合作、帮助智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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