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上述这些证据中只要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那应该如何去收集有利于案件的证据呢?
第一,首先,现在法院还是着重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的认可度比较高,也就是相对于语言类证据,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明力较高,所以,任何案件在梳理过程中尽量去收集上述证据,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
第二,在没有第一段所述的证据的情况下那还能不能诉讼呢,那诉讼肯定是可以的,只要能证明存在纠纷事实的证据就可以通过诉讼去解决问题,但前提是不是恶意诉讼或者通过诉讼去规避其他事宜。那么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怎么办?比如民间借贷,没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一定要去搜集一下视听证据,就是所谓的录音录像(合法获取),所以,在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打电话确认一下借款事实。
第三,一定要学会灵活的运用各类证据,并且学会什么情况下用什么证据,比如,聊天内容比较重要但是已经删除了怎么办,现在有机构可以通过律师或者法院可以调取后台保存数据,并通过 鉴定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法院。
第四,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有些证据不再自己手里,怕对方删除的话可以申请证据保险,如果网页类证据的话也可以提前进行公证保全。
第五,其实最重要的是保证案件证据的证据链,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那什么是证据链,比如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条-转账记录-还款记录-借款聊天记录-到期未还等等一串证据来证明一个借款未还的事实。
那在庭审过程中应该怎么去质证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只有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那么应该怎么去质证,质证从证据的三性切入。
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至关重要,虚假证据的话可能被处罚,其次就是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如果与本案没有关联的证据,拿出来作证也没用。
证据的证明目的,有些人不知道要证明什么或者拿出来的证据反而被对方所用,比如劳资纠纷中公司拿出会计支付记录,写着工资的情况下,拿出来说证明是属于合作款项,明显就是拿出来砸自己的脚,可能你不拿出来都可以认定是合作关系了。
所以,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和对方提供的证据,确保证据是对自己有利的,也从对方证据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推翻对方所述事实。
今天分享的内容希望能给到您帮助,也希望多多质证,毕竟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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