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释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详细内容,请与阅读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释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征地前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个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其他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是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解读】本文是关于征地补偿的。

1.关于征地补偿的确定原则,在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原《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第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因此,有人建议征地补偿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农民对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农民把土地卖给国家;国家征用的土地再出售时,由国家投资形成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这个收入原则上应该属于国家。第二,征地补偿的原则是保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以上两项,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没有修改。

二、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不会因征地后用途的改变而改变

1.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土地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资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前三年被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高于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至六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与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补助费是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获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给予安置的补助费。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征地前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暂时;主要安置对象应为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人。因征地而终止土地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应当予以安置或者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人均耕地产值的四至六倍。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在计算上有一些差异。原规定是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每亩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而新法是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与人均耕地直接相关。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所以,谁负责安置农业人口,就应该属于安置补助费。农民自谋职业或者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农民个人所有。被征用耕地每公顷安置补助费**高标准由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调整为15倍。

3.地上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水井、道路、地下管线、水渠等土地下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复费用,被征收土地上树木的补偿费或砍伐费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办法。

4.青苗补偿费是指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作物,因征地需要而未能收获的农民,应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按一季产值按作物生长期计算,或者按一季农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耕地以外的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该得到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一般被征收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要乘以倍数。如果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可参照同类土地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作出具体规定或特别规定。

5.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

7.新《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这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立法。

8.根据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这里有必要说明:**,征地仍然是国家的行为,不是土地买卖。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定义的标准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也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而不是由国家(政府)与农民协商或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属于补偿或补贴性质,而不是完整的土地价格,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征地补偿安置补贴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而降低。征地后,通过补偿和各种安置措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活水平应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第三,征地补偿方式没有妙招,征地费要按原办法管理使用好。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投入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活安置,应当用于被征用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人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以上是边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解释的认识。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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