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撤诉后诉讼费给退吗(开庭前原告撤诉诉讼费退多少)


诉讼费问题如果我要撤诉,法院会退一半诉讼费

双方协议,如果被告同意.就可以了

首先是由你缴纳的,退钱只退你一半,要想由对方承担,只能是通过协商解决,对方愿意承担,法院是不会干预的。

原告胜诉,预交诉讼费,法院何时把钱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和《通知》的贯彻落实。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04。28生效日期:2009。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高法发〔2009〕18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2007年,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继出台,全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诉讼费用退还不统一的问题。

1、从法院角度来看,你撤诉,法院就退你一半的诉讼费用,不会过问其他因素。2、从被告角度看,法律规定他没有义务承担诉讼费用。3、看来,能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唯一的途径就是你和被告私下协议,如果他自愿把这笔钱给你,那么当然可以。如果他不同意,那么你也无权要求他承担这笔费用。

可以,如果你想让对方,对方也能够承担的话,法院是不会禁止的.

民事案件撤诉后,法院将退回一半诉讼费。但被人民法院收取的一半诉讼费由谁承担,需要视撤诉的缘由确定。如果该案件撤诉是基于你已与被告达成相关协议(如被告已即时履行义务),则你可以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这一半诉讼费(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但如果撤诉是由自身原因导致,则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由于撤诉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故人民法院不会对由谁承担诉讼费问题表示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6)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还相关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现重申以下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

原告胜诉,预交诉讼费,法院何时把钱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6)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撤诉后选择协议离婚推诉讼费吗

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事实上,不管是离婚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的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的法条如下:《*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还有,所谓的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对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下面几种: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

你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起诉书、你的身份材料、证据。4、费用。一般的受理费用为50元,不过得根据涉及的财产状况决定。如果你们提起的是离婚财产纠纷的,那么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撤诉只收取一半的诉讼费用。不过建议不过撤诉,可以请

出具民事调解书,与离婚证一样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而且在一方不履行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扔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履行离婚协议,拿到有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事实上,不管是离婚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的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的法条如下:《*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一般来说,你要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你是要按规定办好下面几件事的:1、起诉状。先准备一个起诉状,然后去那个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法院在审核材料受理后,就会给你应诉通知书。3、材料。

还有,所谓的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对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下面几种: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上诉人向*高法院提出撤诉后诉讼费怎么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

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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