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招投标】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1、招标文件制定不完善,给投标人有机可乘。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各自特点,每次招标的内容不同,评标定标办法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如果评标定标办法制定不严谨,缺少对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就给一些不法投标人有机可乘、有隙可钻,甚至助长着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目前容易产生围标串标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设立固定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自己或委托中介机构设立标底,在开标时公布标底,以接近标底价中标。投标人在投标前要千方百计打听标底,甚至于采用多种方式贿赂做标底的人,使标底泄漏。设立固定标底容易引起串标,同时也违背了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标底。招标人设立一个标底,同时结合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一定比例或计算公式计算出一个动态标底,以接近动态标底价中标。这样投标人不仅要打听到标底,同时要联系多个投标人控制投标报价,最终以求自己的投标报价接近动态标底。这种方式往往容易引起围标串标双重行为。实行平均值评标。以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设立基准价,以接近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样投标人就必须联合多个投标人,抬高投标报价,控制评标基准价,以达自己中标,同时获得较高的中标利润。这种方式最容易引起围标行为。抽签法。在一定的报价区间范围内,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中标人。投标人要想中标,就必须挂靠多家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投标,这样抽签概率才能变大。这种方式不仅缺乏科学择优的原则,还容易引起串标。

2、投标人投机心里较重,追求利润不择手段。一部分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投机取巧心理极重,他们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而是注重短期行为,通过围标串标来谋取中标。还有少数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不强,面临淘汰,自身无经济实力参加投标或承揽工程,仅能接受其它单位的“邀请”参与陪标,获取一定数额的报酬,充当陪标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恶心循环,围标串标的潜在市场在日益扩大。

3、资质管理不够科学,挂靠资质漫延。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申报开放度不一,有些地区在资质申报时层层把关,申报周期长,费用高,因此部分施工企业追求短期效益,搞资质挂靠。目前,在建筑市场中,有部分单位长年挂靠多家资质单位进行围标投标,大量的工程往往通过围标中标后,层层转包,层层分包,再加中标后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要求不严,中标企业或项目经理往往不实际参与工程的经营和管理,具备资质的单位靠“卖”资质收取管理费用,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对于实际施工企业无形增加了企业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发生偷梁换柱降低工程质量现象。

4、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造成恶性竞争。目前,政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管理不严,致使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招标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到项目代理业务,往往会主动或被动迎合地招标人的一些非法意图,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到项目代理业务,恶性降低代理费用,导致业务操作时服务不位,不法投标人有机可乘,甚至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暗箱操作,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5、监管体制不健全,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日益完善,《招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对围标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予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串通者因利益需要共守同盟,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具体规定还不健全,有些行为很难界定,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较为困难,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机关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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