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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谈婚姻:解决子女抚养争议途径——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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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在离婚案件中,必须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主要包括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和探视。对抚养问题,经常有当事人询问,可不可以轮流抚养子女,有些人说我们虽然离婚,但是还想要“共同抚养子女,也就是抚养权不放在一手中,名义上还是共同抚养。由于双方离婚后要分开居住,子女的抚养实际上变成了轮流抚养。
法律依据
关于轮流抚养法律并不禁止。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讽轮流抚养的。
轮流抚养情况下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我们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抚养权,—般是明确在一人名下.我从未见过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中对抚采用“轮流抚养”或‘‘共同抚养”的。一般是先将抚养权明确在一人名下,然后再增加实际轮流抚养的具体内容。关于轮流抚养的内容,有些法院是要求双方通过私下协议处理’不会写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所以如果是离婚诉讼’我们也会和双方当事人协商’先将抚养权明确在一人名下,然后确定轮流抚养的具体内容’法院可选择写在俘文中或者至少记录在庭审笔录里。也就是说,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中,抚养权是会明确在一人名下的。如果是通过民政机构办理的协议离婚,我们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轮流抚养的约定可以宽泛得多有些“共同抚养”和“轮流抚养”的内容并未被禁止。
轮流抚养的具体内容
如果女方时间充裕,男方经常出差,我们就建议子女在女方处两个月,再在男方处一个月,以此轮换。坏率过大,怕影响孩子的生活安排’双方也可协商每半年交换一次等。也有的当事人,在子女抚养方面矛盾不深,完全开频率轮流抚养。这些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灵活设计。
轮流抚养模式下的抚养费
普通的离婚案件,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明确,给付义务人也明确。但是轮流抚养情况下的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了一个问题。要解决谁给谁的问题,还有如何管理的问题,不用给都是问题。这个也需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帮助当事人作出安排。
假如双方收人都差不多,轮流抚养的时间也一样,如每月轮换一次,则孩子的各项费用由当时的直接抚养人支付’不必再分那么清楚。双方也可协商对于较大额度的支出平均承担,小额的费用就随机支付了。对于抚养时间不太一致的’如一个人抚养三个月,另一个人抚养一个月,这样的情况可以设计成抚养时间较短的人需要给一定的抚养费。
轮流抚养的抚养费,我比较建议的是建立一个共同账户,小额的各项费用随机支付,大额的以共同账户内的钱来支付。共同账户内钱的来源,可以根据双方的收人情况,一人一半或者一人多些另一人少些。
互动交流
1、轮流抚养,具体怎么操作?
2、抚养费的实践中操作?
3、何种方式罪对于子女最好?
夫妻离婚都拒绝抚养孩子,能否判离?
如果系登记离婚(即去民政局),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否则不给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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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诉讼离婚,也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愿意抚养子女才能判离,则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本人曾代理过一起类案,检索了一些案例,概括如下:
因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即便都同意离婚),不准离婚的案例列举:
1、吉林省长法院(2017)吉0722民初3599号;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离惑。
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作为曹某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被告均不愿抚养婚生子曹某,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有悖于人伦常理。现曹某尚处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本院从保护未衬健康出发,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理解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信任,改善夫妻关系,以消弥双方出现的矛盾和不睦;同时在曹某的教育抚养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曹某能体验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瓜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3、连云港市格法院(2016)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是双方均表示如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表现,更何况双方均有固定收入,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考虑到孩幼,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刁,本院不予支持。
4、山东省格法院(2019)鲁0785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抚养孩子或不能解决好孩子的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应当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本案中,被告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与原告持相反意见,经法庭多次做工作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离挥女抚养请求不能分别处理,只同意离婚但子女抚的,不能认定为被告同意了原告刁。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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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双方都拒绝抚养,依然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对于孩子抚法官依法判决的案例列举:
1、重庆市涪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就抚养子女发生争执,彼此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经本院调解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均无固定居所也无固定收入来源,但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加之孩子年仅3岁,本院认为孩子随原告(即孩子母亲)一起生活为宜,被告适当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2、河北省法院(2017)冀0638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均不愿抚养儿子,但儿子不满两周岁,且现随原告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儿子文某2以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用,具体数额参照河北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至儿子十八周岁。
……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刁某与被告文某1离婚;
二、婚生儿子文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9165.88元
……
3、重庆市舅民法院(2016)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虽原被告均不愿抚养孩子,但不能因原被告意愿免除双方抚养义务,因孩子还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还需和父母一方生活。故虽然双方都不愿孩子跟随自己生活,但本院仍需确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关于婚生子的抚养,应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就学环境,本案中,怀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并且在原告居住地就学,考虑孩子长时间生活和就学的稳定性,仍由原告方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本院认为怀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
4、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
对原、被告之子任某的抚养情况,双方均不愿抚养,鉴于被告现被强制戒毒,故孩子应随原告王XX生活。
5、内蒙顾民法院(2014)扎民澈琶袷屡芯鍪?
在庭审中,原、被告都不愿抚养婚生子,推托抚养义务。本院认为,作为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婚生子平时由被告的父母看管,离开此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支持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人认为,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是准予离婚的根本判断因素,而未要求必须有一方愿意抚养子女才能判离。因此,即便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比如,西安市格法院(2016)初1446号民事判决即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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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确约定了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还是无法直接抚养孩子?
当事人咨询
唐律师你好,今年3月份,我太太说打算买房,而我婚前名下已经有房,妻子因此劝说我假离婚,我当时没想太多就同意了。
后来我虽然有所担心,起草了一份协议,传太保证一定会复婚,但太太当时拒绝签署。她的意思是,如果签了这份协议,银行就会认董贷。
我们有一个女儿,去年9月份才出生,我非常爱我的女儿,所以当时强烈要求,“假离婚”后孩子也鼻共同抚养。她一开始不同意,但由于我的坚持,加上她十分想买房,也同意了。
没想到她购房以后,拒绝复婚,并且要求我和我妈搬出我们共同租住的房子,说租房合同是她签的。她不愿复婚就算了,也怪我当时没坚持让她签那份协议。但是我们不想搬出去,因为孩子还不到两岁,我们担心,一旦我们搬出去,我就失去了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
自从女儿出生后,一直顾。她8月份将她妈从老家接来带孩子,但女儿对姥姥很陌生,大哭不愿意让姥姥带,姥姥就强行带出去。为此孩子姥姥成天在家里跟我们吵吵闹闹,我和我妈已经无法忍受了。我们想搬出去,但是想跟她约定,孩子每周由她抚养4天,我抚养3天,她就是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的咨询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关于“假离婚”。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只要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窘离婚了,在法律上不再是夫妻关系。其次,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不仅有离婚的自由,也有结婚的自由。即使当时你太太跟你签了保证复婚的协议,她一复婚之前反悔,所以签订保证复婚的协议是没有意义的。
二是关于“共同抚养”。
首先,此处的共同抚养,实际为轮流抚养,是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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