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类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暴力、威胁或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使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遭受危险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的束缚、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暴力或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用拘束、禁止或其他强制方法,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剥夺或限制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劳动法第38条的内容是: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在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业、私营舞弊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将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在向劳动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未生病或劳动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减少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再整备时。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的调整,在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部门签订了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三)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工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优先招募在同等条件下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的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本部门因职业病、劳动者负伤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生病或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四)女性员工处于妊娠期、产期、哺乳期时。
(五)在本部门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工会通知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关闭、取消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能随便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如果存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反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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