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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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常见于生活中,刑事案例生活中偶有发生但是不如民事那么频发,刑事原则在人们印象中存在感很低,所谓的数罪并发限制加重可能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不曾听闻过,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解答“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69条第一款,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12年有期徒刑,即犯罪人原本是应在22年以下、12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即犯罪人量刑不能超过20年。

  二、我国的数罪并罚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

  (1)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

  (3)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仍须执行。)

  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折衷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

  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诈骗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处刑。

  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司法实务中,拘役、管制与有期徒刑并处时,一般只执行有期徒刑,并在刑期上作适当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关于“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数罪并罚是什么,这样才能更还理解数罪并罚限制加重的含义,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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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怎样找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请需要注意什么,请律师是请县里的还是市里的?请案件当地的还是外地自己熟悉的地方的?相信这是请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请主攻刑事案件的律师,而且一定是要经验丰富一些的,稍微年长一些的,刚执业的律师是绝对不行的,这是请律师的前提。之前有个知友请了一个刚执业的律师,两万块请的,对案件的解释和分析,还没有我这个知乎上付费几十块钱的咨询说的信息多。

其次,市里的律师可能经验丰富一些,接触的案件可能多样化一些。县里的律师资源少一些,经验可能没那么丰富,但是如果案件是在县里的话,那么县里的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可能会好一些,毕竟接本县的刑事案件多一些,经常与本县公检法的公职人员接触的多,至少混了个脸熟,有些信息,还是容易打探的到,这种情况,也许请县里的律师,会更加的方便一些。

同理,案发当地的律师与自己熟悉的非案发当地的律师之间如何衡量,也是一样的。案发当地的律师熟悉案发当地的办案习惯和办案人员,接触多了,至少也能混个脸熟,熟悉办案进度、风格、习惯,那么也会更加了解当地的案件习惯,更重要的一点是,当地律师还能方便随时去看守所会见,外地律师还会考虑路程时间和经费,而不能随时去会见。当地律师承办了更多当地的案件,也更加熟悉当地判决的习惯和案件办理的进度、效率,这些都是外地律师所不能比拟的。

各有利弊,需要请律师的话,可以多衡量一下你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最后,刑事律师的价格都不低,一定要签合同,注明怎么收费,到什么阶段,做好阅卷和开庭的辩护。我所知道的是有些请律师光是去看守所会见一次,就收费几千块的。还有一些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一个收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收费,法院审判阶段又是另外一个收费了。这个情况,就需要在收费签合同之前就要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讲明白。

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不是一定要请律师,毕竟现在公检法办案都很公平公正了,律师介入与否,对案件的判决,不会有很大的影响。这就要知友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法律储备,自行考虑与衡量了。

专业领域需要咨询专业人员,案件上的事,不一定只有律师可以解答,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人一样专业,有需要欢迎咨询。作者:现代捕快

法律语录:

1、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尸佼

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

4、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

5、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

6、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7、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

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恒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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